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臺灣閩南語(以下簡稱閩南語)之使
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以利閩南語教學、傳承及推廣,並提高使用閩
南語服務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語能力,指閩南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閩南語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
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
術機構辦理。
四、本部及受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閩南語能力認證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評量,其能力級別分為六級:入門
級、基礎級、進階級、高階級、流利級及精通級。
七、本認證得分區辦理,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閩南語能力證明。
九、本閩南語認證僅證明閩南語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責。
十、通過閩南語認證者,如欲取得擔任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之資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