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第 三 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