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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少子女化對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衝擊,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以落實教育基本
    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依下列原則,檢討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數相關規定: 
(一)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規定,並配合
      各校實際招生情形,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調整班級數。
(二)檢討每班班級人數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適法性。
(三)檢視學校現有各種依法規規定或依多元入學管道分別核計外加名額
      之合宜必要性及研議法規修正;評估檢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宜核減班級人數及招生作業之規
      定。
(四)研議檢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符合所定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得否調整放
      寬其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之適切性。

三、自105學年度起,全國生源數減少累計每達三萬人,本部得視招生前
    一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就學機會率(註)高於130%者,依下列原則,逐
    年調整學校班級數或班級人數: 
(一)班級數:
      1.公、私立學校每校至少調降一班。但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各
        群科為單科單班時,以不調降該群科班級數為原則。
      2.調降後每年級普通科班級數,以不少於四班為原則。
      3.調降之班級數,其所屬之群、科或班,由學校定之。
      4.體育班、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及實用技能學程等班級數調整
        ,另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班級人數:公、私立學校每學年度每班至少調降一人;公立學校每
      班以調降至三十五人,私立學校每班以調降至四十五人為原則。
    各公、私立學校得考量實際需求,申請自行調降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報經本部核准後辦理。
    各私立學校因考量招生不足因素,申請核減班級數時,得先將班級數
    予以寄存,並視學校未來實際招生情形,申請恢復原寄存之班級數。

四、各公立學校考量個別現況及師資員額運用,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實施學校多元選修課程之需要,經申請核准調降班級數後
    ,在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之員額標準範圍
    內,得不調減師資員額,留用補足現行未編制足額之師資員額。實施
    方式如下: 
(一)留用師資員額得轉為擔任課程諮詢、選修課程之開發設計、教材研
      發、1.2~1.5倍選修科目之教學、校際跨校開課等工作,以因應多
      元及補強性選修課程。
(二)研議調整分組教學及選修課程人數下限之相關規定;修正兼任行政
      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

五、研議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有關私
    立學校彈性收費之相關規定,以減輕私立學校辦學之困難。

六、本部每年應蒐集各就學區歷年實際招生情形資料,並依教育基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國民中學
    畢業生人數及教師人數,研議調整各就學區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各就學區教育資源需求、所轄公私立學校
    學生結構現況及招生情形,參考本原則規定,調整其主管學校之班級
    數或班級人數。

註:
就學機會率之定義:各就學區之就學機會率=當學年度核定招生數/當學年
度之該就學區生源數。
(1) 核定招生數之定義為:[(公立普通高中核定班級數X公立普通高中核
    定班級人數)+(私立普通高中核定班級數X私立普通高中核定班級人數)
     + (公立技術高中核定班級數X公立技術高中核定班級人數)+(私立技
    術高中核定班級數X私立技術高中核定班級人數)+ (公立綜合高中核
    定班級數X公立綜合高中核定班級人數)+(私立綜合高中核定班級數X
    私立綜合高中核定班級人數)+進修部核定招生人數*0.5+五專核定招
    生人數]
(2) 舉例而言,若某就學區生源數為1000人,核定招生數為1200人,則其
    就學機會率為120%。
說明1:普通高中招生人數已內含藝才班招生人數。
說明2:技術高中招生人數已內含實用技能學程招生人數。
說明3:進修部依核定招生人數的50%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