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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

  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

  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

    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政院承辦單位

    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

    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

    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另除當然委員

    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

    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

    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

    處理。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育部人

    員中派兼之。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總統府、行政院。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推薦單位:國內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社會團體。

四、推薦對象及組別:受推薦人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

  國籍之在學學生:

  (一)大專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包括二專、五專四年級

    及五年級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高中職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附設高中

    職、完全中學高中職部、進修學校)及五專前三年。

  (三)國中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四)國小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五、推薦條件: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並具下列

  條件之一:

  (一)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

    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二)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或其他

    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六、遴選程序:

  (一)遴選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

    (1)初審主辦單位及推薦名額:

      大專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十八名至二十四名參加複

           審。

      高中職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三十名至三十六名參加

           複審。

      國中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

           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名至五名學生

           參加複審。

      國小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

           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名至五名學生

           參加複審。

    (2)初審評選工作小組:初審主辦單位應成立初審評選工作小

      組,負責初審評選作業。初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應包括初審

      主辦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

      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審主辦單位

      定之。

  2、複審:

    (1)複審主辦單位:教育部。

    (2)複審評選工作小組:

      教育部應成立複審評選工作小組,負責複審評選作業。複審

       評選工作小組設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

       組,各小組委員由教育部聘請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

       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計十一人至十三人組

       成,其中一人為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各小組之召集人

       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擔任。

      召開複審評選工作小組會議,應邀集教育部代表列席。

      每屆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由教育部核聘後聘任之,均為無

       給職。

    (3)各組複審評選工作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票者,始得決議。

  (二)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

    名單,並具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三) 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1、曾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育階

      段,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2、參加者應由推薦單位推薦,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本公平、公

      正及公開之遴選方式,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事宜。

    3、推薦單位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認受推

      薦學生具有符合本要點所定推薦條件。

  (四)得獎名單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者,始得通過。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及初審、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應遵守利

    益迴避原則,與受推薦人就讀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作事務以外之

    活動。

  (六)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七、獎勵名額:總統教育獎每年辦理一次,每年獎勵名額以大專組六名至

  八名、高中職組十名至十二名,國中組十六名至十八名,國小組十六

  名至十八名,合計四十八名至五十六名為原則。

八、頒獎及表揚方式:

  (一)每位得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獎勵

    經費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其獎助學金規定如下:

    1、大專組學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高中職組學生:新臺幣二十萬元。

    3、國中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4、國小組學生:新臺幣十萬元。

  (二)編撰「總統教育獎」獲獎學生芳名錄。

  (三)每位受獎學生得邀請一位至三位(其中一位為該校師長)對其成

    長最有助益之人士蒞臨觀禮。

九、附則:

  (一)有關受理推薦報名、遴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程,由

    教育部另以實施計畫定之。

  (二)被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另予擇優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