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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發展諮詢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以下簡稱本院)為進行整體規劃以促進院務發,特成立院發展諮詢(下簡本會)並訂定要點。

二、本會任如下:

(一) 院短長程展計之諮

(二) 院學研究展之諮

(三) 院國學術作交發展

(四) 本院研究發展評鑑及務運績效評估等事項之諮詢。

(五) 他與務發有關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院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置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以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為原要時得召集人召臨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於必時得請院外學者專家諮詢。

六、於必時得請本單位主管及有關員列

七、各項詢事,應送院務會報討論過後行。

八、本會委員與院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九、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綜合規劃室辦理。

十、點經務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