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建立機制,針
  對業界具體之人力需求,以就業銜接為導向,契合辦理相應之產學專班學
  程,培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

三、辦理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辦理方式:申請學校應尋求合作之企業或公民營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
  )共同規劃契合產業人力需求之產業學院專班學程(以下簡稱契合式人才
  培育專班),並採取下列合作模式之一辦理:

 (一)單一系所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二)單一系所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三)多系所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四)多系所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五、補助申請程序:

 (一)學校每一年度得申請補助之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數由本部另行公告;申
   請補助之大學部學程專班人數應在十五人以上,研究所學程專班人數應
   在十人以上。

 (二)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提出計畫書一式五份(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
   則;另附件資料不得超過二十頁)。

 (三)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者,
   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學校整體課程架構之調整規劃:為利校內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之辦理,
   學校應盤點整體課程,適切安排各項基礎課程及通識課程之修業年級,
   以利學生參與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之專業訓練課程,並完成高等教育所
   需之各類課程修習。

 (二)「產業學院」專責窗口之建置規劃:包括敘明專責人力運作機制及人力
   配置;連結與產業公會之資訊交流平臺,將產業需求及資源導入校內;
   整合校內資源及設施,協調各院系所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

 (三)「產業學院」規劃辦理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其專業課程內容應與合
   作機構共同規劃,實作技能並應有業師協同教學:

  1、得規劃以下列形式辦理之對內招生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視需要以附
    件敘明專屬課程之規劃內容):

   (1)學分學程:應盤點整合相關系所課程學分架構,與合作機構共同規
     劃大學部二十學分以上,或研究所十二學分以上之專業課程,課程
     規劃應有至少二個月至六個月之校外相關實習。

   (2)學位學程:以雙學位之方式辦理;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四十八學
     分以上之專業課程(包括職業倫理相關課程) ,參與學生應進行
     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校外相關實習。

  2、得規劃辦理學校對外招生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學位學程(視需要以
    附件敘明專屬課程之規劃內容),專班名額由辦理學校於其總量內調
    整,應有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校外相關實習。

 (四)合作機構應配合事項之規劃:學校應與合作機構洽定合作意向書或備忘
   錄,其應包括下列合作機構配合辦理事項,另並敘明簽訂相關產學合作
   契約之期程:

  1、共同甄選專班學生。

  2、協助規劃專業課程,共同編製教材。

  3、提供業師協同教學。

  4、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及相應之實習津貼。

  5、聘用專班結業學生。

 (五)詳列經費需求。

七、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其中每一學分學程每學年補助以新臺幣四十
   萬元為限,補助期程一次核定以二學年為限,每一學位學程每學年補助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補助期程一次核定二學年至四學年。各校另應
   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其補助經費得由本部於計畫核定
   後,各校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正式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
   整。

 (二)核定計畫案經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補助經費項目得包括業師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
    費、膳宿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教學設施租賃費、雜支等。

  2、有購置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需求者,由學校以自籌款支應為原則。

八、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獲補助計畫及其補助額度,依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可後公告初審通過之
   結果。

 (三)前款公告初審通過之計畫書,除無須修正者由本部逕行核定者外,其餘
   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公告之計畫修改期限前,修正計畫書;其未依期
   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
   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
   參考。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辦理核定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規定者,本部除得廢止原核定
   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二)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其
   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有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成效不彰者,將檢討其後續
   推動,本部於必要時並得扣減或終止計畫補助。

 (三)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核定執行期間屆滿,獲補助學校應於相應學年度執
   行報告中,敘明其合作機構留用專班結業學生之情形,留用比率未達百
   分之八十者,並應完整說明專班學生結業後之流向。該合作機構留用比
   率及專班學生整體就業情形,將作為辦理學校後續學年度申請「產業學
   院」推動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
   ;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
   部分之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以交流分享
   其經驗。

十二、公私立專科學校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者,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