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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 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

  以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及

  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與

  教學實作。

  (二) 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

  動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 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如環境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

  教育等),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二) 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

  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學

  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之學習措施等相關事項者。

四、實施原則:

  (一) 多元化原則:參照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

  質,多元探究、發展實施方式。

  (二) 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與評鑑能

  力,以提升教師參與課程發展之品質。

  (三) 對話機制原則:所有研習進修、講座指導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

  行,以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進入教育現場中使

  用。

  (四) 資源統整原則:整合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各社區及

  教師個人之資源,分層負責積極推動國民教育課程知能研習及課程實

  施。

五、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涵蓋領域與實施方式:

  (一) 本要點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學習領域與重大議題,尤重提升各項

  基本能力及國民素養。

  (二) 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教學活動:各類提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

  趣、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之教學活動。

  (三)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推廣活動:針對國民教育課程辦理教師及家長

  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

  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補助印製課程宣

  導資料等。

  (四)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相關教學事項、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等。

七、申請方式:

  (一) 程序:

  1、 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團體立案證

  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每一單位(團體)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實施

  計畫為原則。

  2、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資料不全經限期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二) 期限:申請公文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報本部,為免影響經費撥

  付及核銷作業,每年十二月十日後之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八、 審查程序:各申請案先交由本署相關單位,依業務權責分工進行審查

  後,並視需要提送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進行審查,經彙齊前揭審核意

  見後,依本署行政程序核定執行。

九、經費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最高補助額度以活動經費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不足額度應自行籌措。但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

  請案及政策性指示辦理之事項,依實際所需經費核定,補助額度不受

  前揭限制。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辦理。

  (二)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三) 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 補助對象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2) 外聘與補助對象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

    (3)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

    (4) 國外聘請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每場新臺幣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4、誤餐費:每人新臺幣八十元。

  5、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

  6、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報本署核結,完成

  結案。

  (二) 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

  期次數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

  執行本補助款。

  (三)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四) 申請案經核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

  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其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

  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十一、成效考核:

  (一) 補助對象受考核之項目如下:

  1、 依原定時間完成各項工作內容及預期數量、品質、講座資料、課

  程表及活動梯次人數統計,將成果(彙整表格化包括數量、品質、講

  座資料、課程表、滿意調查方式、照片)彙製成光碟(無須送紙

  本),於核結時報本署備查。

  2、 運用本署補助款之情形,能達成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之目

  的。

  3、 研擬之課程研習設計,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老師之需求。尤其在理

  論及實務之結合方面,應有老師產出之作品。

  4、 應能具體提升中小學教職員生在觀念、行政、教學策略評量方法

  與學習方面有所突破及增進。

  5、 國民中小學老師能主動檢視學習成效,並能熟悉九年一貫課程能

  力指標之解讀及其應用性。

  6、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考核項目。

  (二) 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較差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申請補

  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包括具體改進措施),以供本署決定是否繼續

  補助。

  (三) 補助對象辦理成效優良者(包括個人),建請主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