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列與分配:
(一)本部為辦理本計畫之審查,應邀請國內外學術聲望卓著之學者專
家及相關部會,審議國內大學校院具發展為國際一流潛力之校院
及領域條件後,核定補助學校及經費分配,並依據學校計畫書所
列年度質化及量化具體目標評估其績效。
(二)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
經費額度,並訂定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三)本計畫年度經費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例,由本部視本計畫審議結
果及學校需求編列。
(四)本部執行本計畫預算,於年度終了未能執行完竣者,應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保留。
(五)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
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報本部作為未來管
考之依據。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屬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其使用範
圍如下:
1、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2、興建或改善學校建築設施。
3、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4、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
士後研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之
薪資。
5、提供編制內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
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
6、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7、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在諮詢整體校務發展及提升教學與研究
方面所需之費用。
(二)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
用。
2、原已獲行政院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者
。
3、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
施及餐廳。
4、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料
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
5、本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
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6、學校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三)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擔
任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經營管理人才之薪資與編制內教師(
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以外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由學校視上開人員學術或專業
地位、發展潛力、現有薪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受校內現有薪資
額度限制;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
照其國外年薪待遇支領。學校應依本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
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支給原則訂定說明,完成校內程
序後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四)學校得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不得以彈性薪資方
式訂定薪資基準;未自定薪資基準者,得參考國科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給與薪資。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
定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
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包含酬金及生活費者,不
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
用。
2、依邀請人士(含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
,其項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含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
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5)其他(如配偶之來臺機票款等)。
(六)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其國內外出差及旅費使用原則如下: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出國計畫由學校自行核定,並於預算表中編列國外差旅經費
,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出國人
員得包含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行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
下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
圍內,由學校核定。
(七)本部或學校辦理有關本計畫之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八)學校各梯次用於建築設施經費總數,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所
獲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其使用範圍如下:
1、基礎建設:包括共同管溝、配電及污水處理等。
2、提升校內教學及研究:包括共同實驗室、教學大樓、相關教
研大樓內部實驗研究及教學設施之裝修等。
3、其他與本計畫直接相關之建築及設施,於敘明範圍、內容及
與本計畫之相關性後,始得支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八款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應之建築設施或儀器設備,
應敘明支出範圍、內容與本計畫之相關性,並應有相對應之經常門編
列計畫或相對應之計畫項目。第五款第二目之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
及保險費應核實報支。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一)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及核銷等事宜。
(二)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
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
責辦理。
(三)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物品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訂定合理可行
之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如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
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私立學校有關本計畫補助款經費之列帳科目應為補助及捐贈收入
,年度終了未使用完畢之補助經費,其保留作業依校內程序辦理
。
(六)國立大學校院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
作業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
金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
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則併決
算辦理。
(七)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
門補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
補助部分則以受贈公積列帳。
(八)學校於年度終了,未使用完畢之資本門補助經費得辦理保留,並
列入次年度繼續使用,經保留後,不得流用。有關固定資產預算
之保留,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其保留申
請表應將本計畫另紙表達,並以總表呈現各校整體保留情形。
(九)本計畫經費除另有規定外,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本部每年依預
算額度及學校經費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當年度補助經費;必要
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十)經費之核銷:
1、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並於本計畫
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表送本部辦
理核銷。但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
之學校,得免送核。
2、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
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等蓋章。
3、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
彙整報本部。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統一撥
付及核銷者,其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行
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報本部。
(十一)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
,列入財產目錄。
2、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
執行時,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他機關(
構)或學校使用。
(十二)計畫執行進度及補助經費之查核:
1、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報表
,於用印後免備文送本部,俾列管執行進度。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
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
溢撥經費;經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
,本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
補助。
3、各項經費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
銷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年
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本部得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並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
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十三)學校本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依下列方式辦理:
1、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2、私立大學校院:需按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計算比例繳回本
部。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