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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40034372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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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列與分配:

  (一)本部為辦理本計畫之審查,應邀請國內外學術聲望卓著之學者專
    家及相關部會,審議國內大學校院具發展為國際一流潛力之校院
    及領域條件後,核定補助學校及經費分配,並依據學校計畫書所
    列年度質化及量化具體目標評估其績效。

  (二)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
    經費額度,並訂定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三)本計畫年度經費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例,由本部視本計畫審議結
    果及學校需求編列。

  (四)本部執行本計畫預算,於年度終了未能執行完竣者,應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保留。

  (五)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
    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報本部作為未來管
    考之依據。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 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屬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其使用範圍
      如下:
 1、 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2、 興建或改善學校建築設施。
 3、 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4、 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研
      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之薪資。
 5、 提供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
      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
 6、 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7、 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在諮詢整體校務發展及提升教學與研究方面所
      需之費用。
 (二) 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 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
 2、 原已獲行政院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者。
 3、 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及餐
      廳。
 4、 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包括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
      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
      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5、 本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諮詢費
      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但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屬研究性質者,由
      學校訂定相關規範及支用原則後,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彈性
      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6、 學校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但針對國際優秀博士學生(
      不包括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學生)獎金之支給,得訂定相關支給標
      準、額度及人數等規範,報部核定後實施。
 (三) 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擔任
      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經營管理人才之薪資與編制內教師(包括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
      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由學校視上開人員學術或專業地位、
      發展潛力、現有薪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受校內現有薪資額度限制
      ;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
      薪待遇支領。學校應依本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
      彈性薪資方案支給原則訂定說明,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並報本部
      備查。
 (四) 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研究
      、服務各面向之績效,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評估
      績效卓著者,得獲得彈性薪資之給與,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
      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括獎勵金)。
 (五) 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不得以彈性薪資方式
      訂定薪資基準。
 (六) 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
      之一辦理:
 1、 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
      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
      、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 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
      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
      下:
 (1) 國內外交通費。
 (2) 住宿費。
 (3) 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
      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 保險費。
 (5) 其他(如配偶之來臺機票款等)。
 (七) 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其國內外出差及旅費使用原則如下:
 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 出國計畫由學校自行核定,並於預算表中編列國外差旅經費,且出
      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出國人員得包含執行
      本計畫相關之行政人員及學生。
 3、 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
      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學校
      核定。
 (八) 本部或學校辦理有關本計畫之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九) 學校各梯次用於建築設施經費總數,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所獲
      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其使用範圍如下:
 1、 基礎建設:包括共同管溝、配電及污水處理等。
 2、 提升校內教學及研究:包括共同實驗室、教學大樓、相關教研大樓
      內部實驗研究及教學設施之裝修等。
 3、 其他與本計畫直接相關之建築及設施,於敘明範圍、內容及與本計
      畫之相關性後,始得支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應之建築設施或儀器設備
      ,應敘明支出範圍、內容與本計畫之相關性,並應有相對應之經常
      門編列計畫或相對應之計畫項目。第六款第二目之國內外交通費、
      住宿費及保險費應核實報支。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一)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及核銷等事宜。

  (二)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
    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
    責辦理。

  (三)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物品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訂定合理可行
    之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如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
    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私立學校有關本計畫補助款經費之列帳科目應為補助及捐贈收入
    ,年度終了未使用完畢之補助經費,其保留作業依校內程序辦理
    。

  (六)國立大學校院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
    作業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
    金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
    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則併決
    算辦理。

  (七)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
    門補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
    補助部分則以受贈公積列帳。

  (八)學校於年度終了,未使用完畢之資本門補助經費得辦理保留,並
    列入次年度繼續使用,經保留後,不得流用。有關固定資產預算
    之保留,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其保留申
    請表應將本計畫另紙表達,並以總表呈現各校整體保留情形。

  (九)本計畫經費除另有規定外,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本部每年依預
    算額度及學校經費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當年度補助經費;必要
    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十)經費之核銷:

    1、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並於本計畫
      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表送本部辦
      理核銷。但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
      之學校,得免送核。

    2、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
      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等蓋章。

    3、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
      彙整報本部。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統一撥
      付及核銷者,其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行
      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報本部。

  (十一)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
      ,列入財產目錄。

    2、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
      執行時,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他機關(
      構)或學校使用。

  (十二)計畫執行進度及補助經費之查核:

    1、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報表
      ,於用印後免備文送本部,俾列管執行進度。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
      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
      溢撥經費;經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
      ,本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
      補助。

    3、各項經費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
      銷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年
      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本部得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並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
      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十三)學校本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依下列方式辦理:

    1、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2、私立大學校院:需按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計算比例繳回本
      部。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