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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工友(含駕駛、技工)及駐衛警之成績考核及奬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7月、12月各辦理1次,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務單位辦理,並計入年終考核比例。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工作績效。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年度內退職工友及駐衛警人員,在職月數已達六個月者,比照辦理之。

三、本院工友及駐衛警之成績考核分為勤惰、品德、工作三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80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得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件之一,考列90分以上者,並應敘明具體功績。

1、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院切實配合並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3、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5、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

(二)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得考列乙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件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未逾十四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2、工作態度良好,能依規定或指定達成交辦任務者。

3、無曠職紀錄者。

4、其它得考列乙等情事者。

(三)丙等:不滿70分,留支原工餉。得考列丙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2、行為不當損及院譽者。

3、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較輕者。

4、不聽指揮,事後能悔改者。

5、上班時間內無故外出經正式通知達三次以上者。

6、鼓譟煽動他人不遵從主管指揮者。

7、未能遵照本院規定在上班時間內上班者。

8、未經正式核准在院外兼職,影響本院賦予工作任務者。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五、工友及駐衛警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得參酌當年獎懲紀錄辦理之。

六、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功績情形記大功、記功或嘉獎:

(一)遇意外災害時,能盡力保護同仁、研習人員及公物,使損害減少者。

(二)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院工作效率明顯增進者。

(三)因個人工作或品德上之特殊表現,致本院形象受益者。

(四)檢舉盜匪份子屬實,致使本院免予遭受損害者。

(五)工作勤奮,任勞任怨,主動積極者。

(六)參加各種訓練或競賽成績優異者。

(七)品德表現,足堪同事楷模者。

(八)平日愛惜公物著有成效者。

(九)辦理臨時交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七、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記大過、記過或申誡;如有違其他法令者,另行依法究辦:

(一)不聽指揮、違抗長官命令、工作怠惰或不服管理人員調派工作者。

(二)侮辱或威脅主管、同仁、研習人員者。

(三)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四)塗改公文、遺失公文或洩漏公文內容,致生爭議或洩漏本院機密者。

(五)行為不檢,影響本院名譽者。

(六)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害者。

(七)損壞或不愛惜公物者。

(八)值勤擅離崗位者。

(九)其他一切有關觸犯法令禁止事項之行為者。

八、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者,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二)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院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九、年終考核之計算分別由服務單位平時考核占70%、秘書室考核占30%合併計分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查討論後,彙集陳報院長核定。

十、工友及駐衛警有獎懲之事實時,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務單位於本院工友及駐衛警獎懲建議表敘明具體事實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核之。

十一、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由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工友及駐衛警票選代表4人組成之,並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票選代表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三、工友及駐衛警如有不服獎懲或考核結果,得於收受獎懲或考核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提起申訴。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