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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

  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

  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兒園及中心)。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

    分不得與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園

    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

      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

      給依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

      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

      定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如附表一)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

    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

    度。

四、幼兒園及中心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

    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

    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

    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

    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

    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園及中心研提計畫之可行

    性,以及編列經費支用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

    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幼兒園及中

    心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

    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幼兒園及中心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

    視察。

  (二)各幼兒園及中心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及經費執行之成效,得作為

    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