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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現職護理教師為專任教師薪資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軍訓制度改進方案,協助本部介派至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服務之現職護理教師轉為合格專任教師,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聘任本部介派之現職護理教師,擔任健康與護理
    科專任教師之學校。

  (二)私立大專校院:聘任本部介派之現職護理教師,擔任專任講師以上教
    師之學校。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聘任人數: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依該校健康與護理科授課基準,聘任本部
      介派之現職護理教師為健康與護理科專任教師之員額。但授課基
      準員額未達九十五年度本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員額時,得以九十
      五年本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員額為基準。

    2、私立大專校院:為聘任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為專任講師以上教師
      之員額。

  (二)補助項目:薪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三)補助額度:

    1、薪資得以本部所敘薪級銜接敘薪或學校核發薪級為計算基準。

    2、年終獎金以各校核予標準為原則,最高額度以行政院每年頒布標
      準為限。

    3、考績獎金僅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各校核予標準為原則,最
      高額度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標準為限。

四、申請及作業方式:

  (一)薪資:每年區分二期申請作業,第一期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當年
    一月至七月薪資,第二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當年八月至十二
    月薪資。

  (二)年終獎金:併次年第一期薪資申請作業辦理。

  (三)考績獎金:併當年第二期薪資申請作業辦理。

  (四)申請程序:

    1、初次申請需檢附受聘任教師之聘書、薪資單據、健康與護理科教
      師證書或講師以上證書、護理教師證書及本部核定之護理教師辭
      職函影本(須由服務學校查驗與正本相符,並於影本上證明),
      送權責單位審查。

    2、第二次以後申請需檢附受聘任教師之聘書及薪資單據送權責單位
      審查。

    3、權責單位審查: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各縣(市)聯絡處負責列計各轄區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所需經費,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整並審查無誤後,
        檢附申請學校領據轉本部辦理核撥。

      (2)私立大專校院:由各校彙計後,檢附領據報本部申請。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重要注意事項:

  (一)本經費係補助學校聘任本部介派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服務之現職護理
    教師,轉為合格專任教師之薪資,不得挪移他用,違反規定者,本部
    將追究相關責任。

  (二)學校申請之經費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國庫。

  (三)學校聘用之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受本原則補助者,於改敘、留職停薪
    、辭職或解聘時,應函知本部,並停止其補助。

  (四)本補助原則之適用,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