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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延攬客座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國內外學者專家至本院參與重要
  研究及學術發展規劃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座研究人員」係指特聘客座研究員、客座研究員、客座副
  研究員等3級。

三、客座研究人員應具資格如下:

 (一)特聘客座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5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之專家、學者。

 (二)客座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含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
    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5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
    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不在此限。

 (三)客座副研究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含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
    者。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2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
    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不在此限。

四、延攬方式:

 (一)各中心(室)建議延攬之客座研究人員,應檢附提聘單(如附件一)、
   客座研究人員資料表(如附件二)等相關資料,經各中心研究人員會議
   通過後,依行政程序提院務會報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延攬之。
   但有特殊需求者,得經院長核示後,逕提院務會報審議。

 (二)客座研究人員如為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學校現職(或客座)人員,
   須經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客座研究人員如係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其聘任程序另依「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
   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五、延聘期限:每次延聘為1年或依聘約規定,期滿得視各中心研究工作需要
  續聘。

六、本院得依客座研究人員之專長及學術背景,邀請擔任院內計畫或研究案之
  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並依據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相關規定支給主持費,
  若為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則依教育部規定支給主持費。

七、本院提供客座研究人員之研究條件如下:

 (一)硬體設施:研究室、相關研究設備(包含電腦、印表機等)。

 (二)軟體設施:本院研究資料、院內圖書等借閱。

 (三)人力支援及研究經費:視研究計畫之形式與內容,提供專任或兼任研究
   助理,以及所需之相關研究經費。

 (四)交通費用補助:國外人士,得酌予補助機票費用。

 (五)住宿:住家距離本院超過30公里者,提供單身宿舍住宿,並免收相關費
   用。

 (六)其他:客座研究人員,其出入院區停車、電子郵件信箱等權利與本院研
   究人員相同。

八、研究成果:

 (一)客座研究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究成果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得以契約約定
   該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相關事宜,並依本院研究成果運用要點之規
   定辦理。

 (二)客座研究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發成果,發表時發表人之單位應標示為國
   家教育研究院。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