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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以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發
    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
    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
    ,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
    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

      )。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

      生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

      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

      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

      者。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

    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
    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
    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

        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兒園

        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

        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為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

        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及納入設算者,由本署

        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2)興建幼兒園教室

        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

         國幼班興建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

         設園,且國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

         園教室。

      (3)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

           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

           室之設施設備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

           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

           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

           訊設備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

         補助原則提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

         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

         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

         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

         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

         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

         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

         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初審意見一覽

         表及檢核表(如附件)報本署。

      (4)就讀費用: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就學補助分為下

        列「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其補助經

        費依上下學期分別撥付。

        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

         時即免繳學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

         幼班)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學費。

        弱勢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免學費補助

         外,另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

         用: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

           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

           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B、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

           ;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

           七十萬元以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讀私立

           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

         團體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基準

         者,均排除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

         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

         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但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二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審

         核後,免予排除。

      (5)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

        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

        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

        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

        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6)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

         之公立幼兒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其上、

         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兒園已備有前

         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核支,幼兒園於協助

         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應檢

         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7)研習: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

         其支應項目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之規定。

        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

         、教師、教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8)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

        辦國幼班辦理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

        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

        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

        通費等。

      (9)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

        )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

        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10)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

         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及

         評鑑經費等。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

        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

         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

        執行。

    4、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

        園辦理本計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

        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

        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

        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

        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

        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

        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

      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 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 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 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 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 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

        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

        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

        度十月十日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

        ,並於十一月五日前,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

        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

        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

        ,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

        求: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初

         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

         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

         、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

         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

         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

         ,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

         複審,並於計畫年度一月二十日前,完成直

         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本署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

         八日前,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

         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

         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

         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

         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

         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

         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

         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

         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

         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

         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

         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

         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

         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

        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

        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

        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

        。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

        畫,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

        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

        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學校了解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

        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訪視。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

           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

           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

           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

           ;補助其參加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

           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

           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

         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該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

         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

           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

           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

           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

           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

           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

           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

           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

           ,向本署申請補助。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

         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三天

         、辦理六至八小時為原則。膳食費:每人每

         日新臺幣六十元(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

         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

         基準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

         ,補助時數計一百八十小時。材料費:每班

         每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

         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

         繳金:依據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

         畫總經費6%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

         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

        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

        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

        ,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後,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

        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

        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

        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

        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

        要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

        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

        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

        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

        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

        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

        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

        考量各縣市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

        交之費用。

      (2)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

         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

         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

         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

         財務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

         並提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

         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

         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

         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

         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

         理,並於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

        撥學校,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

        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

        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

        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

        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