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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
    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表揚對象包含團體及個人兩類。
 (一) 團體:包括機關 (構) 、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 (團隊) 、依
      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組織。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富積極教育意義,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
    個人,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 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發揚民族文化,促進社會倫理建設。
 (二) 推廣社區教育及童軍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
 (三) 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振奮人心,改革社會風氣。
 (四) 推展社會大眾科技教育工作,提高國民科學知能。
 (五) 推展大眾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
 (六) 捐資從事社會教育,如捐獻文教活動基金,成立或充實圖書館、博
      物館或其他社教設施。
 (七) 推展視聽教育,宣導社會教育資訊,發揮教育功能,淨化社會風氣
      。
 (八)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
      立自強。
 (九) 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提升社教品質。
 (十) 從事大學推廣教育或其他社會教育、終身教育推廣服務事宜,落實
      終身學習之發展。
 (十一) 推動心靈改革,營建祥和社會。
 (十二) 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
        ,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十三) 推廣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著有功
        績者。


五、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等列舉
    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臺灣省縣(市)所屬機關學校及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
      (含個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當地縣(市)政府推薦。
      各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
      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二)金門縣、連江縣所屬機關學校及縣政府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含個
      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縣政府推薦。前二縣政府於受理
      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報
      請福建省政府辦理推薦評審事宜。福建省政府應擇優於當年七月三
      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三)福建省、直轄市所屬機關學校及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含個人),
      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推薦。各該機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
      揚,並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全國性推薦評審事
      宜。
(四)全國性之機關團體組織(含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推薦,本部於受理推薦案件
      後,應彙集評審、表揚。
(五)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得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自行
      向縣(市)、直轄市、中央主(承)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六)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
      自行向縣(市)、直轄市、中央主(承)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
(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大專校院(含附屬單位、社團及學
      校認可之團隊)及本部所屬機關(構),向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提
      出申請,或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逕行推薦。
(八)全國性推展社教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案件,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
      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本部,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
    團體 (人士) ,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初審及決審之程序評審。
 (一) 初審:
      1 就推薦事蹟類別分別成立初審小組,由初審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之
        。
      2 各初審小組應互選召集人一人,主持初審會議,並作成初審結果
        意見書,提報決審委員會。
 (二) 決審:
      1 決審委員會由各初審委員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並置主任委員
        一人,主持決審委員會議。
      2 決審委員應就初審結果進行決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
      3 決審委員得經三人以上之連署,就初審結果意見書以外之團體或
        個人,認為有表揚必要者,提報決審委員會議審議。


七、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方式:
(一)以榮譽表揚為主,分為:
      1.團體部分:頒發獎狀及獎座。
      2.個人部分:頒發獎狀及獎座。
(二)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由各縣(市)政府
      辦理;福建省及直轄市之表揚,由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全國之表揚,由本部辦理。
(三)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原則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中華文化復興節)舉行。


八  注意事項:
 (一) 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本於職權,
      主動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二) 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切實深入
      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依優先順序排
      列。
 (三) 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
      ,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
      擴大宣導全面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 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五) 推薦表 (如甲、乙表) 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
      彙整及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
        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
        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 (六至十張) 供參。
      3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 推薦參加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審查者,應另撰寫約六百至
      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以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併
      同推薦資料送各承辦單位彙整。


九、各縣(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規定另定補充事項辦理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