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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142400921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
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樹立社會教育標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
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一) 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 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 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
強。
(七) 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
,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八) 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九) 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十) 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編纂
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 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
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
等卓有貢獻者。
四、為獎勵對深耕社區或促進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給社
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一) 終身奉獻獎:長期致力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範之個
人。
(二) 團體獎:促進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
,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三) 個人獎: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教育行
政規劃等,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
五、推薦單位:中央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六、推薦程序及期限:
(一)推展社會教育具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應切實填妥書面申請表件並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近五年重要事蹟),相關程序如下:
1、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
2、下列參選者得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1)團體:逕向推薦單位申請。
(2)個人:由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審查完成
後向推薦單位申請。
(3)團體或個人參選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
申請推薦資料文件並加蓋印信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二)各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並經初審後擇
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推薦表並
加蓋印信,檢具推薦名單及參選者推薦資料文件函報本部參加複審。
(四)各推薦單位將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經本部檢覈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
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並為奇數,
聘請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二)審查程序:本獎項分為複審及決審,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訪談或請
推薦單位說明,以作為複審、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
1、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
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2、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三)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五)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八、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表揚名額:
1、終身奉獻獎至多二名,每人以一次為限。
2、團體獎及個人獎各十五名,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獎或個人獎,自獲
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
3、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或增加表揚名額。
(二)表揚方式:
1、本部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揚。
2、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揚之團體
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九、注意事項:
(一)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
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
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於當年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
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之推薦資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
以銷毀。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事
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狀及獎座。
(四)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
格及追回獎項。
十、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表揚得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