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
規定,編列專款,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藝術人文教學及展演活動。
(二)參加本部主辦之全國藝術人文競賽。
(三)推動校園美感教育環境所需之設施及設備。
(四)藝術才能班教學設施、設備之更新、修繕或增設
(購)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負擔之外聘教
師鐘點費。
(五)其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之活動。
三、補助原則:
(一)學校每年度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以一次為原
則。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藝術教育政策推動重點為優先。
四、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學校舉辦同性質藝術教育活動已獲本部或國
教署補助。
(二)活動性質與藝術教育無關。
(三)曾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
核銷經費。
(四)屬學校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
、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學校應於國教署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並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由其核轉國教署審查;本部主
管之學校,逕向國教署申請。
(二)審查:
1、必要時,由國教署聘請學者專家審查,並得
請申請學校到場說明。
2、審查項目包括教育意義、政策配合度、辦理
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預期效益、過去執
行績效。
3、審查結果有請申請學校修正計畫書之必要者
,應通知學校限期修正。
4、審查結果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管之學校,由國教署轉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通知申請學校;本部主管之學校,由
國教署逕行通知申請學校。
六、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之
金額,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定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
列相對配合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學校收受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通知後,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掣據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國教署請領補助款;本部主管之
學校,應掣據逕向國教署請領補助款。
(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書所定期限,於每年十二月
十五日前辦理活動;活動結束後,原始憑證應留
存學校備查。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書所定活動期間屆滿後二個
月內,辦理結報,並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轉國教署備查;本部主管之
學校,逕報國教署備查。
(四)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其結餘款應
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期間,國教署得視實際需
要進行訪視;學校應提供各項資料,以瞭解實施
成效。
(二)國教署得視學校計畫書之執行成效,作為下次經
費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