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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7608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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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推動藝術人文深耕教學:
  1、整體推動:推動本項計畫行政經費以每直轄市、縣(市)新臺幣
    六十萬元為原則。
  2、藝術人文深耕教學:以直轄市、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數估算,
    並以每校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補助
    偏遠地區校數應占申請補助總校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3、前二目補助經費,以使用於外聘師資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
    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支
    出為原則。
  4、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課程學分費每人十二學分,且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四千元。申請學分費補助之教師,應檢附修習完竣之學分
    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藝術教育競賽:
  1、交通費:補助學生每人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
    點之費用,離島地區學生並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
  2、膳雜費:學生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三)建置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所屬偏鄉中小
   學校園美感環境: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四)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優質發展:
  1、教師進修研習,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充實藝術才能班教學設施設備,補助項目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
    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規定辦理。
  3、藝術才能班行政人力及延聘文化工作者或傳統樂師經費等,每校
    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4、補助藝術才能班教師參與藝術教育國際交流或觀摩及學生國際藝
    術教育旅行,每團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5、補助推展藝術教育教學及活動:依審查計畫核定。
  6、前五目依計畫審查核定經費,並優先補助偏鄉、師資或資源不足
    地區。
 (五)其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之活動。

四、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辦理。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審,
    並擬具直轄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
    請。
  2、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
 (二)審查:
  1、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進行審查;其資料不全經通知未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限期修正。
  3、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

六、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辦理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五。
 (三)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六。
 (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二)執行本要點項目之承辦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三)受補助計畫之項目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學校應提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