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優質教保發展計
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補助大學辦理教保專業知能增能
學分班(以下簡稱增能學分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可
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
學分學程之大學。
(二)前項大學辦理增能學分班之課程應符合本署所定授課科目、學分數
及相關作業原則(如附件一)。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前點第二項規定者,補助增能學分班開班費,每一科目(三學
分)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每班以招收五十人為限;未滿三十人之班級,除必要開班費(講座
鐘點費、場地使用費)外,依實際招收人數按三十人等比例補助;
未滿十二人者,不予補助。其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名額者,得於
申請時敘明原因,併由本署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審查。
(三)辦理增能學分班之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印刷費、資料
蒐集費、場地使用費、工作費、工讀費及雜支等;並得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補助授課教師之交通費(不含住宿),核實報
支。
四、補助程序:
(一)大學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開班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之一)及
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開設增能學分班。
(二)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開班總人數、學員優先報名順序、開班
班級數與每班招收人數、開班起迄日期、上課地點與時間、報名程
序與期限、課程內容(包括十八週課程計畫及授課方式,格式如附
件一之二)、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包括扣考核給)、成績考
核、學分核給方式、預期效益及其他開設增能學分班之應遵行事
項。
(三)經費申請表應自本署規定之網站下載,依開班需求編列經費。
五、 審查程序及基準:
(一)本署就大學檢具之開班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
(二)前項申請之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2、課程內容是否兼具理論及實務。
3、授課師資應為經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
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認可通過者,且具該科目之
專長。
4、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應就大學所申請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
(二)大學依核定金額,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三)大學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學期結
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
結,並一併繳回賸餘款。
七、為督導並瞭解大學實際執行本案之成效,本署得請大學提報辦理相關資
料或實地抽訪。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領補助之大學經查證其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本
署得撤銷補助;已撥款者,追繳之。
(二)大學經查證有侵占或盜領本補助款者,本署得廢止其補助;已撥款
者,追繳之。
(三)大學已取得本補助經費開設增能學分班者,不得再申請其他政府機
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