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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訓輔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我國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
  選手培訓工作,特於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下
  設訓輔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範圍分別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
(二)亞洲運動會(含冬季亞洲運動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含冬季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世界運動會。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六)東亞運動會。
(七)亞洲青年運動會。
(八)其他國際性大型運動賽會而經本署指定參加者。

三、本小組任務分別如下:
(一)審議全國性各該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各該協會)參加國際綜合
   性運動賽會選手培訓計畫及教練選手名單。
(二)研訂教練選手選拔訓練相關規範及培訓經費補助等相關事項。
(三)督導各該協會準備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選手選拔培訓計畫執行
   及參賽等相關事項。
(四)考核各該階段選手培訓及參賽預期目標及評估其執行績效。
(五)代表國訓中心參加各該協會相關選手培訓、選拔及參賽等相關會議
   。
(六)其他有關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選拔、訓練及參賽等執行相關事
   項。
(七)有關替代役或補充役選手培訓及輔導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分別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得視各該輔導培訓任務及分
  工需求,遴聘全項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專項委員若干人。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本署競技運動組及國訓中心
  人員分別兼任之。

五、本小組委員名單,報本署核定後聘任,其聘期分別如下:
(一)全項委員(具有多種運動領域專長者),其聘期依奧運會賽期為準
   ,聘任之,聘期終了,亦得續聘之。但其聘任期間,本署亦得視業
   務實際需要調整委員名單及聘期。
(二)專項委員(具有各該單項運動專長者):聘期一年。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得由副
  召集人或召集人另行指定全項委員一人代理之,而全項委員為當然出
  席委員。
  前項會議,本署派員指導;並得依事實需要,邀請專項委員出席,相
  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於執行本要點規定各該督導訪視工作時,得視業務需要,
  另行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或陪同。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由國訓中心依行政程序簽報本署核定後,提交相關
  單位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有外聘委員及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或
  督導訪視者,得依規定覈實支給各該費用。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核定國訓中心各該年度選手培訓經費項下支
  應。

十一、本小組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應以本署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