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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源與學校藝文師資,深化學校本位藝術
    與人文課程推展,提升藝術與人文教學品質。

  (二)強化藝術欣賞與創作體驗教學,增進學生藝術欣賞及創作能力,進而
    涵養藝術人口,豐富其生活與心靈。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範圍:

  (一)視覺藝術類:包括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法、建
    築與電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及創作。

  (二)音樂類:包括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樂)及
    聲樂(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

  (三)表演藝術類:觀察、想像、模仿與創意等肢體及聲音之表達,包括舞
    蹈(現代舞、古典舞、創作性舞蹈、兒童歌舞等)、戲劇(中外劇作
    、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話劇、默劇等)及民
    俗雜技等。

  (四)其他類:

    1、包括作家(含編導者)藝術與科技結合之各類創作表現及鑑賞,
      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2、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訓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

    3、補助部分經費,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五、補助原則:

  (一)課程優先原則:依在地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優先發展、深化學校本
    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及教學。

  (二)專業成長原則:借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欣
    賞及創作風氣,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

  (三)資源整合原則: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教
    學優勢共同推展,以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四)普遍務實原則:結合課程及教學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普遍受惠為原
    則,避免華而不實之大型活動。

  (五)教育專業原則:事前應評估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對學生之教育影響
    ,避免特殊舉止、服儀、負向語言及宗教因素等情形。

  (六)永續發展原則:校園營造或藝術創作之進行,應考量校園永續發展原
    則。

六、組織分工:

  (一)本署應成立審查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

    2、公布輔導小組名單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並應直轄市
      、縣(市)政府邀請參與學校計畫審查,與主動安排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輔導訪視。

    3、提供大專校院開設藝文類科服務學習課程獲本署補助學校名單,
      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國民中小學安排運用,以協助或辦
      理相關活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直轄市
      、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輔導
      小組、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共同規劃或研商整體推動計畫
      

    2、訂定審查作業規定:訂定學校申請充實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計畫
      之審查作業規定,並辦理說明會、受理主管學校申請,並邀請本
      署輔導小組學者專家至少二位,參與審查作業。

    3、提供資訊:協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嚴謹審核,
      建立優質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料庫等相關資訊供各校查詢,
      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4、督導執行: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各校辦理成
      效,並規劃受補助學校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成果發表會或觀摩分享
      會(得跨校或分區聯合辦理);各校辦理成效除列入是否繼續補
      助之重要參考外,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
      ,應追蹤輔導。

    5、指導並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1)出版藝教紀錄片及藝教故事專輯,提供藝文教師教學分享,
        並上傳成果至藝文媒合平台,豐富藝文教師教學資源。

      (2)規劃辦理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培訓或研習課程,並
        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三)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工作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藝術與人文課程師資及具藝術專
      長家長代表,組成工作小組,並研擬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
      協助教學之實施計畫。

    2、擬訂計畫:申辦學校應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計畫內容應將國教
      輔導團及協助輔導合作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列入,並敘明教
      學型態之實施方式。

    3、審核及評估:審核協助輔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專業資歷(
      包括其創作作品、具體成果、展演活動等)、工作經驗、教育理
      念、身心健康狀況及人格特質等,並評估其所辦理過之活動效益
      ,以符合學校所需。

    4、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邀請、聯繫及接待相關事宜。經工
      作小組審核通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由學校發函聘任之。

    5、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期間之活動,及師生交流行
      程規劃安排。

    6、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辦理成效,依計畫目標加強評
      估,作為是否繼續合作之依據。

七、辦理方式:配合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之實施,除由學校主動徵求邀請
  外,亦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
  )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合作方式,以年度為規劃辦理週期,申辦
  學校(或聯合數校)就補助範圍得依需求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邀請不定期專題演講、創作展示及表演教學。

  (二)每月或每週定期到校進行教學指導。

  (三)學校提供藝術家場地進行創作教學指導,期程由學校與藝術家協定。

  (四)其他型式之駐校指導或藝術教育活動。

八、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包括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之工作
  內容:

  (一)協助校內藝術與人文師資,研發跨領域整合型藝術與人文課程計畫。

  (二)實施藝術教學活動,以演講、表演、作品展示等方式,加強學生藝術
    欣賞及創作能力。

  (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提供學習經驗,以促進學生之藝術學習興趣。

  (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提升教師之藝術教學技能及課程品質。

  (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

  (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提供藝術資訊,培養學生藝術人文涵養。

  (七)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九、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內容及對象:

    1、整體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符合下列資格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校:

      (1)本署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

      (2)非偏遠地區學校,以資源不足、藝術與人文領域師資缺乏、
        位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
        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3、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補助部分經費,鼓勵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所
      稱教師,指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
      

  (二)補助項目:

    1、外聘師資鐘點及出席費。

    2、教材及教具費。

    3、考察研究及差旅費。

    4、支付教學用途公開及印刷版權費。

    5、其他必要之支出(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相關規定,應繳
      納藝術家到校授課之勞保費及離職儲金等費用)。

    6、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三)補助基準:

    1、整體推動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數以新臺幣六十
      萬元為原則。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
      助之校數不得超過本署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數(包括高級中學附
      設國中部),每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3、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

      (1)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未滿一百五十校者,每
        個直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2)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一百五十校以上,未滿
        三百校者,每個直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3)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三百校以上者,每個直
        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學校藝文教學發展及所需師
        資之急迫程度,妥善規劃分配,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
        用,且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需研習期滿取得學分
        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
        件核實核銷。

      (5)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
        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4、前三目所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得依本署會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
      調整,並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
      程度、辦理績效,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

  (四)經費編列基準:

    1、整體推動計畫:計畫內容應涵蓋宣導說明(協助輔導)、審查作
      業、輔導訪視、觀摩分享(成果發表、紀錄片與專書出版)、規
      劃鼓勵跨領域整合性種子師資及表演藝術師資培育措施等,並詳
      列經費明細表,經費額度以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總
      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

      (1)以偏遠、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位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
        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
        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2)補助非偏遠學校者,其補助校數不得超過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補助之總校數之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不足一校
        者,以一校計)。

      (3)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
        實際工作之繁簡輕重及執行成效,得依其減授課相關規定,
        統籌辦理或於任務完成後,從優敘獎。

      (4)各申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補助每校以不超
        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5)申辦學校應依實施內容及其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十、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之計畫,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署審查。

  (二)本署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完整周
    延規劃,教育局(處)與文化主管單位合作良好者,優先補助,必要
    時得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意見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
    由本署函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確實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
    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
    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
    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
    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
    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十二、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
    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報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未依計畫期限辦理、
    擅自更改計畫內容、期末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
    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計畫內容不定期訪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含
    行政人員)等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十三、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之計畫申請及經費撥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計畫,並於一百零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計畫送教育
    部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仍應分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採一次撥付,一百零二年度經費
    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本署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且直轄市
    、縣(市)政府完成一百學年度計畫核結後撥付,第二期經費於前一
    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百零一
    年度計畫核結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