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源與學校藝文師資,深化學校本位藝術
與人文課程推展,提升藝術與人文教學品質。
(二)強化藝術欣賞與創作體驗教學,增進學生藝術欣賞及創作能力,進而
涵養藝術人口,豐富其生活與心靈。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範圍:
(一)視覺藝術類:包括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法、建
築與電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及創作。
(二)音樂類:包括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樂)及
聲樂(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
(三)表演藝術類:觀察、想像、模仿與創意等肢體及聲音之表達,包括舞
蹈(現代舞、古典舞、創作性舞蹈、兒童歌舞等)、戲劇(中外劇作
、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話劇、默劇等)及民
俗雜技等。
(四)其他類:
1、包括作家(含編導者)藝術與科技結合之各類創作表現及鑑賞,
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2、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訓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
3、補助部分經費,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五、補助原則:
(一)課程優先原則:依在地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優先發展、深化學校本
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及教學。
(二)專業成長原則:借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欣
賞及創作風氣,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
(三)資源整合原則: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教
學優勢共同推展,以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四)普遍務實原則:結合課程及教學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普遍受惠為原
則,避免華而不實之大型活動。
(五)教育專業原則:事前應評估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對學生之教育影響
,避免特殊舉止、服儀、負向語言及宗教因素等情形。
(六)永續發展原則:校園營造或藝術創作之進行,應考量校園永續發展原
則。
六、組織分工:
(一)本署應成立審查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
2、公布輔導小組名單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並應直轄市
、縣(市)政府邀請參與學校計畫審查,與主動安排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輔導訪視。
3、提供大專校院開設藝文類科服務學習課程獲本署補助學校名單,
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國民中小學安排運用,以協助或辦
理相關活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直轄市
、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輔導
小組、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共同規劃或研商整體推動計畫
。
2、訂定審查作業規定:訂定學校申請充實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計畫
之審查作業規定,並辦理說明會、受理主管學校申請,並邀請本
署輔導小組學者專家至少二位,參與審查作業。
3、提供資訊:協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嚴謹審核,
建立優質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料庫等相關資訊供各校查詢,
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4、督導執行: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各校辦理成
效,並規劃受補助學校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成果發表會或觀摩分享
會(得跨校或分區聯合辦理);各校辦理成效除列入是否繼續補
助之重要參考外,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
,應追蹤輔導。
5、指導並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1)出版藝教紀錄片及藝教故事專輯,提供藝文教師教學分享,
並上傳成果至藝文媒合平台,豐富藝文教師教學資源。
(2)規劃辦理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培訓或研習課程,並
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三)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工作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藝術與人文課程師資及具藝術專
長家長代表,組成工作小組,並研擬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
協助教學之實施計畫。
2、擬訂計畫:申辦學校應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計畫內容應將國教
輔導團及協助輔導合作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列入,並敘明教
學型態之實施方式。
3、審核及評估:審核協助輔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專業資歷(
包括其創作作品、具體成果、展演活動等)、工作經驗、教育理
念、身心健康狀況及人格特質等,並評估其所辦理過之活動效益
,以符合學校所需。
4、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邀請、聯繫及接待相關事宜。經工
作小組審核通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由學校發函聘任之。
5、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期間之活動,及師生交流行
程規劃安排。
6、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辦理成效,依計畫目標加強評
估,作為是否繼續合作之依據。
七、辦理方式:配合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之實施,除由學校主動徵求邀請
外,亦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
)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合作方式,以年度為規劃辦理週期,申辦
學校(或聯合數校)就補助範圍得依需求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邀請不定期專題演講、創作展示及表演教學。
(二)每月或每週定期到校進行教學指導。
(三)學校提供藝術家場地進行創作教學指導,期程由學校與藝術家協定。
(四)其他型式之駐校指導或藝術教育活動。
八、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包括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之工作
內容:
(一)協助校內藝術與人文師資,研發跨領域整合型藝術與人文課程計畫。
(二)實施藝術教學活動,以演講、表演、作品展示等方式,加強學生藝術
欣賞及創作能力。
(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提供學習經驗,以促進學生之藝術學習興趣。
(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提升教師之藝術教學技能及課程品質。
(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
(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提供藝術資訊,培養學生藝術人文涵養。
(七)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九、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內容及對象:
1、整體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符合下列資格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校:
(1)本署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
(2)非偏遠地區學校,以資源不足、藝術與人文領域師資缺乏、
位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
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3、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補助部分經費,鼓勵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所
稱教師,指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
。
(二)補助項目:
1、外聘師資鐘點及出席費。
2、教材及教具費。
3、考察研究及差旅費。
4、支付教學用途公開及印刷版權費。
5、其他必要之支出(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相關規定,應繳
納藝術家到校授課之勞保費及離職儲金等費用)。
6、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三)補助基準:
1、整體推動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數以新臺幣六十
萬元為原則。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
助之校數不得超過本署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數(包括高級中學附
設國中部),每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3、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
(1)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未滿一百五十校者,每
個直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2)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一百五十校以上,未滿
三百校者,每個直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
(3)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三百校以上者,每個直
轄市、縣(市)補助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學校藝文教學發展及所需師
資之急迫程度,妥善規劃分配,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
用,且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需研習期滿取得學分
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
件核實核銷。
(5)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
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4、前三目所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得依本署會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
調整,並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
程度、辦理績效,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
(四)經費編列基準:
1、整體推動計畫:計畫內容應涵蓋宣導說明(協助輔導)、審查作
業、輔導訪視、觀摩分享(成果發表、紀錄片與專書出版)、規
劃鼓勵跨領域整合性種子師資及表演藝術師資培育措施等,並詳
列經費明細表,經費額度以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總
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2、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
(1)以偏遠、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位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
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
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2)補助非偏遠學校者,其補助校數不得超過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補助之總校數之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不足一校
者,以一校計)。
(3)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
實際工作之繁簡輕重及執行成效,得依其減授課相關規定,
統籌辦理或於任務完成後,從優敘獎。
(4)各申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補助每校以不超
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5)申辦學校應依實施內容及其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十、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之計畫,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署審查。
(二)本署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完整周
延規劃,教育局(處)與文化主管單位合作良好者,優先補助,必要
時得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意見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
由本署函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確實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
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
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
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
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
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十二、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
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報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未依計畫期限辦理、
擅自更改計畫內容、期末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
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計畫內容不定期訪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含
行政人員)等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十三、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之計畫申請及經費撥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計畫,並於一百零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計畫送教育
部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仍應分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採一次撥付,一百零二年度經費
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本署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且直轄市
、縣(市)政府完成一百學年度計畫核結後撥付,第二期經費於前一
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百零一
年度計畫核結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