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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
  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及能
  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
     間團體)。
  (三)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
     生團體。



三、 補助項目:

  (一) 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 赴海外舉辦教育展或辦理招生宣導活動。

  (三) 其他經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係指參與國家
  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會議所邀請全
  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國際技藝能
  比賽及兩校間交流合作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原則:
  (一)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以酌
     予補助及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
     限。
  (三)本要點以補助第一年經費為原則,第二年起由申請單位自行編
     列或籌措支應,本部不再補助。


五、申請時間:

  每年分二次受理申請案:

  (一)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間辦理之活動。

  (二)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間辦理之活動。

  逾期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六、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備函並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各一式三份逕向本部提出申請,如
  申請單位屬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由各地方政府核轉
  本部;屬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者,由本部所屬駐外
  機構核轉本部。

  (一)活動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
     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
     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如附件一)

  (二)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活動初評表:由申請人依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國際性、經
     費編列是否合理及預期效益等先行初評。(如附件三)

  (四)民間團體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受邀赴國外進行交流參訪者,應檢附對方邀請函。

  (六)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由地方政府或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核轉本部之申請案,應併附評估
  意見。

七、 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二)複審: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
     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
     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經
  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之一)、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件五之二)
  及相關資料送本部核結。


九、獲補助對象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繳回補助款項。


十、注意事項:
  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