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者,以學分數為單位,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一千
元。


第 3 條
課程未通過認可者,已繳之認可規費不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