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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教育品質及招生秩序,並作為
    審核各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單獨招生辦法之依據,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校招生作業以聯合辦理為原則。辦理單獨招生之學校,得籌組招生委員會提
    報單獨招生辦法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報本部核定後,辦理單獨招生。

三、除第一款外之其他情形者,應於本部規定之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開放單獨招
    生之類別及名額規定如下:
    (一)辦理研究所、在職專班、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及二技學制者。

    (二)經本部核定以二專學制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者,得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
        之百為上限。

    (三)經本部核定以四技學制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

    1、屬該學制日間部者,須前一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始得提出申
        請;其核定原則如下:

   (1)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
        生名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2)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
        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3)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
        為上限。

   (4) 該學制連續三年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經專案報核後,其核定名額不
        受前開限制。

   (5) 註冊率之計算方式為該學制註冊人數除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不包括外
        加名額)。

    2、屬該學制進修部者,其核定原則如下:

   (1)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十
        為上限。

   (2)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
        生名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3)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
        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4)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
        為上限。

   (5) 該學制連續三年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經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其核定
        名額不受前開限制

   (6) 註冊率之計算方式為該學制註冊人數除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不包括外
        加名額)。

   (四) 原住民專班及學校情形特殊,提出分析足以說明不適合參加聯合招生者。

   (五) 辦理運動績優部分單獨招生者,以最近一次體育專案評鑑成績二等以上之
        學校為限。但最近一次體育專案評鑑成績未達二等之學校,經本部專案輔
        導訪視後已達二等以上標準,或尚未辦理體育專案評鑑者,得專案報本部
        申請辦理;其招生名額以各該學制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六) 其他(例如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加聯合招生,或經本部核
        定辦理推薦甄選以外之其他方式甄試作業者)。
  各校得分別依前項規定,以學制或系(科)申請辦理單獨招生,各學制日間部及
  進修(夜間)部應分別計算之。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辦理單獨招生者,其作業時間應俟同類型聯合
    招生作業完成之後(即放榜後)始得辦理(含報名作業),並應於聯合招生作
    業開始前報本部同意,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辦理各類單獨招生學校,除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及農業群之相關科系外,其
    聯合登記分發招生之缺額,不得回流為單獨招生名額。
 
六、辦理單獨招生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於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准後,
    訂定招生簡章供考生參酌。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並應彙整
    各校相關招生資訊,提供考生參考。

七、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所收取之各項費用(包括報名費及簡章等費用)應檢附成本
    分析報本部備查。

八、未依本原則辦理之學校,將列為行政缺失,並於下學年度獎補助款及增調所系
    科班作業中予以處置。

九、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報本部申請之學校,經本部核定之效期為一年。
    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前經本部核定效期為二年以上之學校,得依核定時之規定辦
    理,亦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