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教育品質及招生秩序
,並作為審核各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單獨招生規定之依據,特
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招生作業以聯合辦理為原則。辦理單獨招生之學校,得籌組招生
委員會提報單獨招生規定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報本部核定後,辦理單
獨招生。
三、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應於本部規定期間內提出單獨招生名額之申請;
其類別及名額規定如下:
(一)經本部核定以二專學制日間部之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者,得以
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百為上限。
(二)經本部核定以四技學制日間部之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科
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但前一學年度四技學制日間部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該
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
(三)原住民專班或學校情形特殊,提出分析足說明不適合參加聯合招
生者。
(四)其他(例如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而無法及時參加聯合招生者)。
各校得分別依前項規定,以學制或系(科)擇取適當規定申請辦理單
獨招生,各學制日間部及進修部應分別計算之。四、依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單獨招生者,其作業時間應俟同類型聯合招生
作業完成之後(即放榜後)始得辦理(包括報名作業),並應於聯合
招生作業開始前報本部同意,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辦理各類單獨招生學校,應於招生簡章明定同分參酌比序原則,不得
有同分增額之情形。
六、辦理單獨招生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於招生規定報本部
核准後,訂定招生簡章供考生參酌。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並應
彙整各校相關招生資訊,提供考生參考。
七、未依本原則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辦理之學校,將列為重
大行政缺失,並於連續二學年度不予核定單獨招生名額。
八、經本部當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查核不予通過或註冊率經
查核填報不實之學校,於下一學年度不予核定單獨招生名額;列為專
案輔導學校者,不予核定單獨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