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軍(二)字第1010212615號函頒「教
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目的:
(一)落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
(二)強化校園災害管理、減少意外事件發生。
(三)精進校外生活輔導、健全學生身心發展。
三、補助對象:各縣(市)及新改制之直轄市(係指本署所轄國立高中職校
尚未移轉地方政府)等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及教育部各縣
(市)聯絡處。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1、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本署年度編列補助款額度暨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最高補助比率不
超過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
調整。
2、校外會執行秘書單位(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兼任):以基
本額度(占百分之四十),縣(市)學生人數(占百分之二
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二十),縣(市)幅員(占百分之
二十)等為基準,計算各縣(市)補助經費。
(二)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各縣
(市)高中職校學校數(占百分之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
十),縣(市)幅員(占百分之十)等為基準,計算各縣
(市)補助經費。
2、推展階段性業務或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經費:依單位急迫
性需求提出申請,送交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實地訪查後核定。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
(1)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揭補助原
則分配補助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於會計年度
開始四個月(請於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各縣(市)政府列
入年度預算編列並送議會審查。
(2)各縣(市)政府(或經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檢附相關資料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審查。
2、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工作經費: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由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協調
經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申請、審查。
(2)推展階段性業務或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經費:由教育
部各縣(市)聯絡處依急迫性需求提出申請,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權衡年度經費狀況及審查單位實際需求後,核定補
助經費。
(二)申請文件:
1、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
(1)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
(2)預開正式領據。
(3)納入預算證明書。
(4)歲出計畫書(影本)。
2、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工作經費: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
A、軍訓工作執行計畫。
B、預開正式領據。
(2)推展階段性業務或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經費:擬訂工
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三)審查期限:年度計畫性經費,每年一月卅一日前審查完成;推展階
段性業務或急迫性經費需求不定期辦理。
(四)審查方式:依據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及教育部各縣(市)
聯絡處軍訓工作執行計畫,採書面審查;辦公環境設施(備)改善
以實地訪查方式實施。
(五)審查單位: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
(六)審查原則:
1、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執行校外聯合巡查、駐站
輔導、縣(市)分會會議及檢討會、年終工作檢討會、校園安
寧維護等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維護各級學校學生校外安全及身
心健全發展為主。
2、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以推展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軍
訓人員於校園內執行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作業通報機制、學生
全民國防教育、學生生活輔導及維護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等工
作,與能有效改善辦公環境,增進行政效率為主。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接撥付至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
經費代管學校或各縣(市)政府。
(二)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及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執行本
項工作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各縣(市)政府辦理核銷,原
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本署每學年配合軍訓工作訪視,以及縣(市)政府配合
款有無編列情形實施成效考核,並列入下年度增減補助款之依據;凡評
鑑結果考列乙等(含)以下者,得酌刪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考
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