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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僑民教育政策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僑民教育政策,特設僑民教育政策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提供僑民教育政策、計畫及研究之諮詢。

()協助跨部會僑民教育事務之溝通協調。

()督導及協助僑民教育事務之落實執行。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部參事或督學。

()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處長、僑教處處長。

()僑民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研究)組別,由委員為召集人,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為副召集人,針對僑民教育議題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