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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依據行政
  院
一百年九月二十日 院臺教字第一○○○一○三三五八號函核定「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及本部
  
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中(一)字第一○一○○三二二六六號函頒之
  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為培育具有優異運動專長表現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體育與運動教育,
  輔導其適性發展,並配合各課程綱要,以培植運動專業人才,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為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目的如下:

  (一)作為學校體育班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依據。

  (二)提供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定學校體育班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依據。

  (三)提供主管機關銜續競技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管道,共同建立其免試
    就學區國民中學及學校體育班運動人才培育一貫制度之依據。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二)經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中、高職。

四、辦理方式:

  (一)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校,應於同日辦理術科考試。

  (二)學校得以獨立或聯合招生之方式,辦理特色招生入學。

五、推動方式:

  (一)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由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審
    查結果報本部備查。國立高中、高職各校體育班特色招生運動種類,
    應與鄰近國民中學發展之重點運動銜接。

  (二)學校體育班招生簡章由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下一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並公告之;其
    結果應登入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並報本部備查。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成立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審查會
    ,審查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其審查會成員應包括教育
    學者專家(含體育、課程、測驗專家)、主管機關代表、學校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
    分之一。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掌握免試就學區內高中、高職就
    學資源、國民中學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

六、名額核實方式:

  (一)各主管機關應優先核定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名額,於彙整後送其免試
    就學區「特色招生審查會」匡列特色招生名額,並報本部備查。

  (二)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以學校所屬之免試就學區為計算
    單位。

  (三)當年度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辦理
    續招。各主管機關於核定下一年度學校申請體育班特色招生名額時,
    應審酌各校前一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辦理情形及國民中學運動人才培
    育情形,調整招生名額。

七、報名、錄取及報到方式:

  (一)特色招生之招生範圍不受免試就學區限制,學生得跨區報名。

  (二)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錄取且完成報到之學生,應依規定完成「放
    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始得報名參加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

  (三)經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違反者
    ,取消體育班特色招生入學錄取資格。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
    管道者,應依據簡章規定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
    長親送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得憑以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四)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於同日辦理報到。

八、甄選入學測驗方式:

  (一)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體育班特色課程內容規劃。

  (二)術科考試依學校體育班競技運動專長及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考科及計
    分方式。 

  (三)負責辦理招生之學校,應本公平、公正與專業性,及符合程序與實質
    正義之原則訂定測驗考科,或委由測驗專責機構協助之。

九、各主管機關為推動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其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廣納就學區內相關學校與人員意
    見,充分進行溝通與協調,凝聚共識,並審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
    方式,以確保學校體育班學生權益。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建置特色招生資訊平台,公告各
    區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其公告內容應包括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測驗
    方式、學校招生名額及錄取方式等事項。

  (三)各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得訂定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補
    充作業原則。

十、學校申辦方式:

  (一)學校評估確有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必要時,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向各主管機關提出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2、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例如學生來源等)。

    3、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教學資源規劃(包括內部、外部資源)。

    5、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包括簡章、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
      範圍、競技運動專長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等)。

    6、學生輔導方式(包括運動訓練、課業輔導、運動傷害防護、運動
      科學服務、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品德與法制、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

    7、校內學生近三年競技運動表現成果及成績考查結果。

    8、體育班評鑑之佐證資料。

    9、主管機關核定體育班設立及發展專長之佐證資料。

   10、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11、其他特色招生相關事項。

  (二)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得與
    鄰近區域國民中學合作,以增進國民中學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

十一、學校體育班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者,其學校應成立特色招生委員會,辦理
   下列事項:

   (一)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

   (二)訂定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三)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四)訂定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

   (五)其他體育班特色招生事宜。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應將特色招生成果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就其考科與學習成就
   表現加以檢討;主管機關應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三、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體育班,三年內得免提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
   學計畫,主管機關應參酌各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
   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重新申請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或招生班運
   動專長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之重要日程,由本部參考免試入學作業定
   之。

十五、主管機關審核學校提報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格式如附表。

十六、各主管機關輔導學校體育班選擇免試入學管道,應依免試入學規定及作
   業辦理。

十七、本要點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