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社區、產
業、文化、智慧城市)之在地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並透過
人文關懷及協助解決區域問題之概念,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
、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
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增進學生對在地認同,
進而激發在地就業或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計畫期間:
(一) 試辦期: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 執行期: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採
分年核定補助,最長一次核定三年。
四、推動作法:
(一) 強化區域產學鏈結,協助在地產業發展及升級:由學校盤點對
區域發展產生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在地價值之產業發展及需求
議題,在既有產學合作基礎上,強化產學合作之社會價值,拓
展地方產業發展格局及未來樣貌。
(二) 促進區域資源整合,協助城鄉教育發展:由學校連結區域內公
私部門資源形成翻轉學校教學、縮短城鄉資源差距,並促進學
生場域實作學習及分享之合作模式。
(三) 落實學校社會責任,引動師生參與社會創新:鼓勵學校師生以
實際問題為導向,藉由發掘及解決在地問題之過程,引導學生
關懷在地、自主學習,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創造城鄉、產學
及文化發展之創新價值。
(四) 促進人才培育與活絡在地學習、就業及創業:建構區域發展特
色與區域產業人才供需對接機制,以培育產業所需實務人才。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 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
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三) 申請計畫類型:
1、種子型:
(1) 得由單一學校之跨領域教師團隊推動或跨校之跨領域教師
,組成計畫團隊執行。
(2) 計畫團隊未曾執行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工業
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及在地創新等類型計畫,經
過與所在地區或鄰近區域利害關係人共同研議、凝聚共識
,盤點在地發展、產業、文化與城鄉需求議題及所面臨問
題後,研提可具體改善或解決問題之構想試行計畫。
2、萌芽型:
(1) 應由跨校之跨領域教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
(2) 計畫團隊曾執行種子型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
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類
型之計畫期程累積二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已有相關
經驗但尚未形成運作機制,為建構在地產業、文化、城鄉
等發展之系統性,並建立永續發展之基礎,可研提繼續精
進之具體可實踐計畫。
3、深耕型:
(1) 應由推動社會實踐已具經驗、規模及量能之跨校跨領域教
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並應建立跨校跨領域之合作輔導機
制。
(2) 計畫團隊曾執行過萌芽型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
業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
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達四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
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可協助
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經濟。
(3) 除研提計畫實踐之具體面向外,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跨校
執行之機制,並規劃至少輔導五所學校執行所提計畫,將
團隊成功經驗複製、擴散計畫效益及永續經營。
(四) 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種子型、萌芽型或深耕型計畫提出申請:
(1) 於試辦期申請深耕型計畫件數至多一件,合計申請計畫總
件數至多二件。
(2) 於執行期每年申請種子型、萌芽型或深耕型計畫總件數至
多四件;申請深耕型計畫件數至多一件。
2、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
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但同一教師至多
擔任本計畫二件計畫之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
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六、補助基準:
(一) 種子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
元;執行期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二百萬元,最長補助二年。
(二) 萌芽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四百萬元;執行期每一計畫每
年至多六百萬元,最長補助三年。
(三) 深耕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六百萬元;執行期每一計畫每
年至多一千萬元,最長補助三年。
七、審查作業:
(一) 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政府
部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容,得促進在
地發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二) 審查方式如下:
1、種子型計畫: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經審查小組
建議補助經費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2、萌芽型計畫:
(1) 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 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
詢問,通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
定。
3、深耕型計畫:
(1) 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 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
詢問,通過者進行決審。
(3) 決審:由審查小組至計畫聚焦之在地場域進行實地訪查
,以瞭解計畫團隊是否具備相關執行能量、與在地區域
之產業、各級學校及社區等合作交流之狀況,通過者,
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教學人
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費),編列額度種
子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萌芽型計畫以不
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及深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
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校長或副
校長擔任,則不得支領相關主持人費用。
(二) 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經費項目
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三) 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校得視計
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四) 因執行本計畫所需支付短程車資費用,應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檢據核實報支。
(五) 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
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員,
由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
準表核支。
3、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
九、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修正,
檢具修正計畫書及經費領據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試辦期各類計畫
經費及執行期種子型計畫之經費採一次撥付;執行期萌芽型及深耕
型計畫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計畫核定後由學校檢具修正
計畫書及經費領據辦理請領百分之六十補助經費;第二期經費於第
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由學校檢具經費領據請領百
分之四十補助經費。
(二) 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餘款應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之推動辦理並應符合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相
關規定辦理。
(四)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
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十、培力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一) 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及協助
各類計畫之推動。
(二) 本部得於各校計畫核定後,辦理下列培力輔導事項:
1、依實際需求擇定數個區域陪伴中心,協助辦理區域內種子型計
畫之輔導、培力、研習、探索、關懷、參與、盤點區域內議題
後媒合計畫,及辦理經驗移轉等行政事務,並依實際輔導計畫
數量核予基礎運作及輔導經費。
2、為綜整及移轉各計畫議題成果,得由本部擇定部分區域陪伴中
心成為議題陪伴中心,提供議題跨區服務,並肩負辦理議題總
培力輔導、實踐經驗移轉及協調溝通之任務。
(三) 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辦理成
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前三個
月(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辦理期末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
申請是否續予補助、補助經費額度及區域陪伴中心培力輔導功能發
揮之評核依據。
(四) 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