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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博物館功能、倡導終身

  學習、營造學習型社會,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提供各界運

  用本館場地,辦理演講、研習、探索學習、實驗、教育推廣及其他相

  關活動,特訂定「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館內各單位及館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或個

  人。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

  (一)室內場地

    1、國際會議廳(F106)

    2、科教教室(F114、F115、G306)

    3、海洋與探索學習教室(F116)

    4、科學推廣教室(潮境海洋中心北棟219)

    5、海洋實驗室(B110、B115、G307、G308)

    6、生物實驗室(潮境海洋中心南棟301)

    7、圖書室放映室(F123)

  (二)戶外場地

    1、潮境公園:面積約1.4公頃(不含停車場)

    2、80高地:面積約0.7公頃

    3、復育公園:面積約7.5公頃(不含停車場)

        上述室內、戶外場地適用範圍不包括逃生通道及緊急避難空

      間。

四、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

  訂、代購物品。

五、申請程序:

  使用單位(人)可於申請使用日三十日前進入本館網站場地使用申請

  系統(http://www. nmmst.gov.tw),填具「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

  地使用申請表」(以下簡稱使用申請表,表一),並上傳相關文件向

  本館提出線上申請,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六、繳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請依下列規

  定及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表二)辦理:

  (一)使用單位(人)須經本館審核,審核通過並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

    日內完成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繳費(保證金為尚未折扣之場地

    使用費50%),未依期辦理繳費者,視同棄權。

  (二)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及設備;

    本館與館外機構共同主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50%計費;

    本館與館外機構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80%計費。上述

    使用單位(人)除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免繳交保證金外,其

    餘對象皆須依尚未折扣之場地使用費50%繳交保證金。

  (三)如需使用本館之視聽及其他設備,請於填列使用申請表時一併提

    出申請。

七、取消使用及退費:

  (一)已簽訂之場地使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

    止或暫停使用,使用單位(人)不得有異議或請求賠償。本館除

    儘速通知申請者之外,將依作業規定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使用單位(人)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

    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若欲取消者,請向

    原場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三)除前述(一)和(二)之情況外,如擬取消使用,取消使用皆應先於

    使用日前進入本館網站場地使用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或向原

    場地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如已繳費,除經本館核准之取消因

    素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外,待本館行政作業完成後,退還全額使用

    費,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情形辦理:

    1、於使用日三十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全額所繳保證金。

    2、於使用日三十日內至十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50%所繳保

      證金。

    3、於使用日十日內申請取消使用者,不予退還保證金。

  (四)取消使用若未告知或未遵守前項退費申請期限者,所繳場地使用

    費用不予退還,另外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退費申請(含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人)可進入本

    館網站場地使用申請系統填具「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退

    費申請表」(表三)、並檢附原收據正本及退費申請領據向原場

    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八、場地申請使用其活動性質皆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亦經核可不得擅自

  變更原使用用途,除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如有擅自變更原使

  用用途或無故未依原申請使用日期辦理活動者,沒入保證金且該使用

  單位(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場地之使用。

九、凡與本館各單位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本館核可

  後,依相關規定使用。

十、使用單位(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單位(人)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

    管理,其所屬工作人員應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單位(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

    商業行為。

  (三)使用單位(人)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場地環境維護:

    1、場地佈置:使用單位(人)應先於填列使用申請表時一併提

      出申請(如活動企劃、安全維護、清潔計畫、使用範圍規劃

      或配置圖等),並徵得本館核可後,於核可使用範圍與時間

      內自行佈置(搬運車輛禁止進入草坪)。

    2、使用單位(人)未經事先申請並獲本館核可,不得於會場內

      擅自張貼海報、設置宣傳標幟、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釘等

      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另不

      得噴畫任何標誌及釘樁。違者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

      (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其費用由保證金抵扣,使

      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3、使用單位(人)申請使用本館戶外場地,如需搭設舞臺或帳

      篷等臨時性建築物,應依「基隆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

      管理作業程序」申請許可,併同申請文件送交本館,未依規

      定完成申請者,不得搭設。

    4、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

      地板之行為。

    5、使用單位(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環境基本法、空氣污

      染防治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如妨礙週遭環境安寧,

      經環保單位取締告發,使用單位(人)應自行負擔罰款。

    6、使用單位(人)應負責使用場地環境清潔,對於本館所提供

      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於活動使用結束後立

      即回復原狀,並與本館場地管理人確認,如有遺失、毀損或

      未清理回復等情事,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

      本館亦得逕行改善或照價求償,其費用由保證金抵扣,保證

      金如有不足得追償之,使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

      償。

  (五)使用單位(人)不得增設座位,未經事先申請並獲本館核可,與

    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戶外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

    (人)自行準備,如需額外使用電力,其電費由使用單位(人)

    自行負擔,並繳納開電箱費。

  (七)使用單位(人)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均由使用單位(人)自

    行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活動結束之後,活動用品及設備應

    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

    物,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均應

    由使用單位(人)全部負責。

  (八)使用單位(人)應依其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

    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

    狀時止。

  (九)活動範圍僅限使用場地:申請使用場地之館外使用單位(人),

    包括活動前之勘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

    本館同意,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需參

    觀本館各展示廳或IMAX劇場,應依規定出示參觀證或購票。有違

    以上規定者,須補足參觀費用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場地之使

    用。

十一、申請本館場地進行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等,應遵守以下規

   定:

  (一)嚴禁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發生衝突事件。

  (二)拍攝的範圍以申請核准拍攝範圍為準,如因特殊需要,應事先於

    使用申請表內說明,並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單位(人)應自備各項設備器材,本館不提供拍攝道具及機

    電設備等協助。欲從事現場攝、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

    器等,均應事前與本館協調。

  (四)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

    規範,所有的攝、錄影、錄音、轉播等,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行

    為者,應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責。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