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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業

  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資格審核,並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送請本部辦理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者,應符合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並經學校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

 

  前項專技教師之資格,其歸屬群、科別之教學科目、相關證照資格

  等,依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

  目對照表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辦理審查

  及認定。

三、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之作業程序:

  (一)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

  (二)學校應於起聘前二個月,函報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

    位)辦理初審。

  (三)直轄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先由

    直轄市政府完成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後,函轉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

    辦理初審。

  (四)學校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1、學校公文,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據。

    2、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3、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

      貼)。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申請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紀錄)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6、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年度總體課程計畫書中教學科目與學

      分(節)數表及公文影本;如其任教科別名稱無實習之文

      字,其實際為實習課程者,經學校確認無誤後,應於該科別

      註明包括實習,始得採計。

    7、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公文影本一

      份,並應於備註欄位註明專技教師在校總員額數及未超過校

      內專任教師員額編制總員額數之八分之一,且由學校人事單

      位核章。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

    件:

    1、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正本

      (驗後隨文寄還)。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依職業訓

    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類科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證明文

    件正本(驗後隨文寄還),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

    件:

    1、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正本(驗後

      隨文寄還)。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以特殊造詣或成就送

    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裝訂成冊,並應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1、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

      以光碟或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2、送審證明文件,如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應提供書面

      說明申請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 

      審,其他合作者應以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

      利。

    前項第八款送審證明文件中,提供作品經審查未予通過時,經本

    部同意再送審查之作品如與原送作品題目相同,惟表現或內容已

    有相當改進者,應提出新舊作品異同之書面說明對照表。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除明定應提供正本者

    外,以影本提供者,應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關防章。

四、學校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而尚未完成核定

  或備查者,應於函報承辦單位公文敘明理由。

  前項情形經承辦單位初審通過及本部複審通過發給證書者,學校應於

  發證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專技教師起聘學年度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或備查之文件,送達本部審核確認;屆期未送達或不符該核定或

  備查文件項目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證書,並視情節送請主管

  機關依法辦理。

五、承辦單位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期間,各以二十個工作日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向有關單位查核投保年資。

  (三)向主管機關查核學校教職員額核定情形。

  (四)學校補件。

  (五)其他應查核事項。

六、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

  知學校補件;學校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

  (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承辦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

  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如有資格不符,或提供之各項文件有偽造、變造不

  實情事,經查屬實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已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

  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