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
校培育產業需求之人才,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大專校院,共
同規劃推展以實務技能學習為課程核心之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以
下簡稱本專班),期能協助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並提升學
生就業意願及比率,協助學生未來生(職)涯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期程
103年至106年。
四、辦理方式及原則
(一) 本專班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原有班級(不包括輪調式及階
梯式建教合作班級)之三年級調整辦理為原則。
(二) 本專班之規劃,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特質屬性與生涯發
展需求,並結合產業需求,得採全(專)班或部分學生修習
方式等多元模式實施。
(三) 本專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規定,與產業機構
、訓練機構或大專校院,針對產業機構之需求,共同規劃以
實務為導向之校定課程。
(四) 本專班配合產業契合式人才培育之特殊需求,其課程規劃除
依第二款規定辦理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規定
辦理。
(五) 本專班以強化學生實務能力及就業接軌為主,其就業率應達
百分之八十以上,並逐年提升。
五、辦理程序
依本要點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及補助之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如
下:
(一) 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 申請: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
畫書,向本署申請。
(三) 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 核定公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
果。
前項各款規定,其實際辦理日期,以前項第一款說明會中宣告之日期
為準。
六、計畫書內容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課程架構:在計畫期程內,校定課程中應有百分之六十至百分
之八十之實務課程,並應採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1、赴職場體驗。
2、赴產業機構實習。
3、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4、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5、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二) 訓練計畫:包括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內容、時數及其他學生
權益等事項。
(三) 預期效益:包括職業技能訓練效益、就業達成率及就業提升
率等指標。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公告之。
七、審核程序
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第四款核定之程序如下:
(一) 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
構與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之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簡報說明。
(二) 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核准與否及補助額度作成決議,經核
定後通知學校,並公告之。
(三) 依前款規定經核准之申請案,除其計畫無需修正者,由本署
逕行核定通知外,其餘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本署所定期
限內,修正計畫書,送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屆期未修正,或
未依審查意見修正者,予以駁回。
八、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 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其補助額度,每班每學年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不包括本專班學生就業達成之就業
獎勵金);計畫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依學校計畫辦理期
程採分年度撥付,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
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
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 補助費,以使用於學生獎助金、業界實習補助、業師指導費
、授課鐘點費、教師輔導費、交通費、保險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險費、設備維護費、實習材料費、物品耗材費、差
旅費及就業獎勵金等費用為原則;其支用基準如下:
1、 學生獎助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並優先
獎助弱勢學生。
2、 業界實習補助:補助參加業界實習之學生膳宿費及交通
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以新臺幣六
千元為限;產業機構提供膳宿費及交通費等費用者,不
重複補助。
3、 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其增加之鐘點費用
,校內教師授課每節新臺幣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
家(業師)授課每節新臺幣八百元。
4、 教師輔導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之輔導費,每
星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核發三節鐘點費。
5、 交通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業界專
家到校授課及學生赴職場體驗之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
實報支。
6、 保險費:學生赴產業機構實習及職場體驗之團體意外保
險費。
7、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8、 設備維護費和實習材料費各以百分之二十為限,物品耗
材費以百分之十為限;差旅費等費用,依實際需求,核
實報支。
9、 就業獎勵金:學生於畢業後四個月內達成就業事實三個
月始發給,每人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核實支給。
(四) 學校應就就業獎勵金及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
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五) 專班學生就業達成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彙整畢業學
生人數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農漁保證明、薪資證明及在職
證明),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六) 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職端經費由本專案補
助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不再重複補助。
九、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
辦理;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公學校、
縣(市)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
理核結。
(二) 學校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或新增前點第三款使
用項目者,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
核定後辦理。
(三) 執行各項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
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督導考核
本要點規定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
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二) 本署依各校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
及學校校長、產業機構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輔導訪視
小組,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
度申請計畫審核及經費補助或中止補助之參考依據。
(三) 本署得遴選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利用
校長會議頒獎表揚,並辦理成果觀摩,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十一、注意事項
學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學校應選定下列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共同規劃就業導向課程:
1、產業機構:本署建置之「高職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中
之產業機構,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
協會等人民團體。
(二) 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檢具整體課程實驗計畫辦理。
(三) 以實用技能學程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規劃辦理者,列入優先補助
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