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之精神,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教學品質,增進
     教師教學效能,提升學生學習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貫徹國中小九年一
     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提升國中小教學品質。
(二) 協助各地方政府建構整體性課程及教學領導機制,增進課程及教學推動
     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教師教學效能。
(三) 督促各地方政府健全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之組織及運作
     ,配合中央教育政策,研發及應用有效教學策略,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支
     持體系。
(四) 輔導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中小深化校本進修活動、倡導教師學習社群
     ,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三、 實施原則
(一) 建置健全組織,推動檢核機制
     成立推動小組及健全輔導團組織並整合學習檢測資源加以應用,系統分
     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檢討精進教學品質成效,調整教師專業增能策略
     ,落實評鑑回饋功能。
(二) 規劃整體計畫,強化資源整合
     呼應中央教育政策、地方教育發展及國中小教育願景,整體規劃課程與
     教學發展機制且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研究單位、
     國中小、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形塑有效之支持體系,營造有利
     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環境。
(三) 辦理專業增能,落實教學實踐
     建置教師專業支持體系,依據教師專業專長及需求規劃系統性研習課程
     ,結合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永續專業成長及型塑研究風氣,以落實於課
     堂實踐,提升學生學習能力。
(四) 提供專業支持,建立專業對話
     增能校長、主任、組長、輔導團團員、種子教師、領域召集人等課程教
     學領導知能,提供教師專業支持,並建立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小、教師
     及家長等對話機制,達成有效教學品質之共識,引領專業實踐。

四、 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五、 實施內容
(一) 地方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
   (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督學(含課程督學)、輔
     導團代表、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包括
     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科室
     人員,其辦理事項如下:
1、 建構藍圖及規劃整體計畫
     配合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重點,統整規劃地方政府發展方向,並權
     衡地方政府發展、學校特色、教師專業需求及學生學習概況,建構地方
     政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發展藍圖及擬訂整體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2、 規劃策略
(1) 中、長程規劃:為期計畫推動能深入且具系統性,地方政府宜採中、長
     程規劃。
(2) 整合補助經費及組織資源:以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為核心,整合地
     方政府執行本署課程教學相關補助業務,包括對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相關科室、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團等之補助,衡酌本署其他有關課程及
     教學之補助經費,妥善分配經費。
(3) 辦理本計畫之前置規劃及自評:由推動小組依本署推動重點,及前一年
     度執行本要點之期中檢核建議,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
     二人以上)共同辦理本計畫之前置規劃及本計畫之自評工作。
(二) 地方政府應將下列推動重點列入計畫:
1、 運用研習或可行之專業成長方式,辦理本署當年度推動重點,以落實課
     程及教學政策。
2、 應用相關之學習檢測,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規劃、調整各學習
     領域(議題)之教師專業增能重點及策略,以有效提升學習成效。
3、 強化地方、學校層級課程及教學領導人員之專業素養,發揮專業領導與
     支持角色。
4、 辦理非專長授課或需加強之領域關鍵能力等專業成長活動,提昇教師專
     業能力。
5、 督導學校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或學年會議之運作,落
     實學校課程與教學發展。
6、 輔導學校以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研究會或學年會議,協助教師
     專業成長。
7、 推動學校運用觀課、議課等方式,提升教與學之品質。
8、 輔導學校教師應用有效教學策略(包括差異化教學、多元評量及課堂即
     時補救教學),以增進教學知能。
9、 協助學校教師落實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評量方式,發展多
     元評量能力。
10、 宣導並推動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並提供相關評量資訊,增進
       評量知能。
11、 強化教師備課機制,並督促學校確實規劃與實踐課程及教學計畫,落
       實學校課程與教學品質。
12、 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共同提升學校課程及教學品質
       。
(三) 地方政府應發揮並落實輔導團專業支持功能,協助前各款事項之推動,
     發揮提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之功能。

六、 督導及考核
(一)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組成督導訪視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 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所屬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團及國中小
     所執行之各項推動重點辦理成效。
2、 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活動,辦理績效優良學校,應予從優敘
     獎;辦理績效不良者,應加強追蹤輔導。
(二) 本署應組成諮詢輔導小組,定期赴直轄市、縣(市)進行檢核評估及支
     持輔導,以利計畫之落實。

七、 補助範圍、額度及規範
(一) 補助範圍:
1、 執行第五點之推動重點,及配合辦理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推動
     重點事項(每年以彙整表如附件一宣達),所必須編列之經費。
2、 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地方政府置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
     團員等代理代課經費;其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
     課情形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至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四至五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
     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二為原則。
(三) 依本要點補助,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1、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八十;
     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之經費以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
     分之三為原則;其所定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不包括課程推動人員代理
     代課經費。
2、 地方政府分配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應維持補助款
     項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年度計畫推動重點調增輔導團辦理專
     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
3、 輔導團配合本要點之辦理內容,及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及地方
     政府領域課程需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辦理經費除由輔導團組織運作
     經費中編列外,亦得另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編列。
4、 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之添購,應以購買
     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八、 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 計畫提送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體計畫及各行動方案之擬訂
     及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所有計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
     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整體計畫、各項行動方案(包括提供學校層級
     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計畫,並均附經費
     明細。
(二) 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自評檢視計畫,並至少邀請本署遴聘之輔導
     諮詢委員一人參與。但前年度經本署列為追蹤輔導之地方政府,應邀請
     本署遴聘之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參與。
2、 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會議辦理
     審查,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3、 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署備查,本署依計畫核
     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地方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如補助款
     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二)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費核結(核結日期
     之計算以本署同意核結之「發文日期」為準),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補
     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過該年度本署核定經
     費百分之五者,補助款按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三) 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
     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以下),其內
     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
     數量、參加人數、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
     次數、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
     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輔導團辦理專業增能成效、運作效能提升評估
     、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
     本、滿意度統計、活動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核結者
     ,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 成效考核
(一) 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者,不
     補助當年度課程督學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 地方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署相關訪視,地方政府
     並應依其訪視意見改進,未確實改進者,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
     。
(三) 本署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各項計畫辦理情形
     ,及經費辦理核結之時程與執行率。
(四) 本署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五) 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
     敘獎鼓勵。
(六) 地方政府推動課程與教學有違法令規定或執行本署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
     ,其有執行不善之情形,本署得依情節輕重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
     費。

十一、 其他規定
(一) 本署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例如課
     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外,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 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上
     傳本署指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
     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 其餘重要文件,應存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