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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
  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年齡為15至35歲之青年。
三、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四)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署認可之其
      他團體或青年團隊。
四、補助範圍: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於國內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
  青年參與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二)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三)辦理青年參與民主生活化實作推廣。
  (四)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本
  署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每一補助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若為內部場地,
    限有對外收費者)、講師費、保險費、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或
    其他必要費用,並由本署就指定項目予以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須占活動總經費20%以上。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
        申請單位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最多以補助五次為
     原則。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
    、出版、宣導、讀書會及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方式進行。
  (五)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
    及第二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參與
    比例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
    衡性。
  (七)本署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21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
  關文件寄(送)達本署,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如附件二)。
  (二)活動企劃書(應含審查考量原則項目內容)。
  (三)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
    函申請補助)。
  (四)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審查考量原
    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及計畫的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經本署同意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備文並檢
    附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三)、成果報告、領
    據(格式如附件四) 、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
    請依附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總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及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其餘
    原始支出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獲核定
    補助者,得分期撥付補助經費。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將註銷活動補助案;申請補助之活動如辦
    理日期為11月或12月,應於12月30日前完成請款核銷,逾期將予以
    註銷。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運用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過去辦理活動成效及與本署互動情形
  (六)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接受本署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
    置標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指導或贊助」字樣。
  (二)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
    分享。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活動計畫變更並徵得
    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如有變更原活動內容(含活動預算規模)、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活動
    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署。若為變更活動預算規模者,應
    檢送「調整對照表」(附表二)報本署辦理。
十、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活動執
     行成效。
    2.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活動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
     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
     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3.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活動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要點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