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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戶外場地借用規定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性教育活動及響應社會公
        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戶外場地,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借用戶外場地供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舉
        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且具社會教育性之活動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借用單位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卅日以書面(檢附計畫書、場地佈置圖)向
        本館申請場地借用。


第四條  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十日至本館繳交場地
        使用費、保證金及辦理保證手續。


第五條  借用單位除於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如有擅自變更用途或無故不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除沒入保證金
        外,該借用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辦理活動。


第六條  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
        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


第七條  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不得影響觀眾動線原則下,活動之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與本館共同決定
      後,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佈置。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二)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借用單
      位自費印製。
(三)活動之設備、運輸、保險均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四)活動前應完成會場之佈置,活動結束之後,活動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
      不負保管責任。
(五)活動不得有售票或其他任何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除停止活動外,並永久取
      銷申請借用資格。
(六)借用單位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儀式請先與本館協調辦理。
(七)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派員至現場維
      護,其指派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八)活動場地不得陳列花藍、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九)請勿在館內任意丟棄垃圾及一切廢棄物,共同維護場地整潔,活動後借用單
      位應恢復場地之整潔。
(十)廣場地面不得噴畫任何標誌釘樁搭架。
(十一)嚴控音量,不得妨害本館觀眾休憩與參觀品質及附近居民之安寧。


第八條  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借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本館各相關組
        室簽會說明,經核可後,依其相關規定使用。


第九條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借用單位應繳交場地費用如下:
(一)使用費每日新台幣壹萬元。
(二)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後無息退還。


第十條  借用單位應依本館之規定或約定事項使用場地;否則,本館得隨時勒令停
        止該活動。借用單位因借用致生損害於本館時,本館得向借用單位請求賠
        償損害。


第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決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