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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

  業服務計畫,以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

  公司,提供創業補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補助規定。

二、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

  公司行號設立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申請時間:本補助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

    領域類別,創業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

    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入圍通知:由本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請學校複審

    入圍名單。

  (三)審查結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

    者進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

    行書面評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

    場簡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

    基準。

五、補助方式:
   (一) 自每領域遴選績優團隊,並依評選成績,補助團隊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另每隊頒發獎盃一
        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
        議從缺。
   (二) 獲獎團隊之輔導學校,可獲頒感謝獎狀一紙。
   (三) 獲補助績優團隊經評審小組認定具社會企業性質者,將加發
        新臺幣五萬元獎金。

六、獲補助團隊義務:獲補助團隊應配合本署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

  導等相關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 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二) 本補助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