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輔導及生命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和諧、關懷、多元、開放及支持之校園情境,發展便利、親近之資源網絡,營造平等與尊重、友善與互助、安全與溫馨之學習環境,特設學生輔導及生命教育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協助規劃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部訂定學生輔導相關法令及政策之諮詢。

(二)協助本部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訪視督導事宜。

(三)協助本部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宣導及推廣。

(四)協助本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教育、學生事務、諮商輔導、心理、社工與犯罪防治、生命教育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六、本小組視本部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專校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九、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