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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40167048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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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瞭解生命之意義及
    價值,培養正確人生觀,特設生命教育推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
    協助規劃執行生命教育工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部訂定生命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協助本部辦理生命教育相關工作之訪視督導事宜。

  (三)協助本部辦理生命教育相關工作之宣導及推廣。

  (四)協助本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生命教育相關工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教育、生命教育、學生事務、諮商輔導、心理、社工與犯
    罪防治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
    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六、本小組視本部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
    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專校院、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

九、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