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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精緻國民教育發
  展方案,並執行國民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以活化教育組織,盤整
  教育資源,發揮教育效能,符應各界對國民教育品質精緻化發展之期待,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活化教育人力,降低班級學生人數。

  (二)加強校園安全,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三)善用教育資源,充分發揮空間使用價值。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 校舍增建延續性工程:
 1、 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年新興
      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
      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規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
      量。
 2、 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1) 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3) 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4) 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5) 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 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
      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款。
 4、 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並分年
      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 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地之產
      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 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 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
      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 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 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三) 發展特色學校及閒置校舍空間活化利用:
 1、 補助經費額度:
 (1) 依據各學校計畫的創新性、具體性、持續性、特色性及效益性,經審查
      委員會審議決定之評審等第,給予補助經費如下:
  甲、特優:新臺幣四十萬元。
  乙、優等:新臺幣二十萬元。
  丙、甲等:新臺幣十萬元。
  丁、佳作:新臺幣五萬元。
 (2) 曾獲二次以上特優等第之學校或該學校校長新調任之學校,得參加榮譽
      競賽,由學校提出計畫,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通過者,列為標竿學校
      ,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參加榮譽競賽之學校不得同時參加前
      節之競賽。
 (3) 具備遊學條件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之學校,得參加試辦偏鄉
      國民中小學特色遊學實施計畫,依據各學校計畫的創新性、完整性、可
      行性與效益性,經本署評選通過後,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本
      款第一目之(3)遊學學校不得同時請領本款第一目之(1)與本款第一目
      之(2)之補助經費。
 2、 補助經費用途:
 (1) 資本門(百分之六十):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
      之項目。
 (2) 經常門(百分之四十):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
      、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及其他相關項目。
 (3) 本款第一目之(3)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依學校實際需要編列。
 3、 補助策略聯盟學校經費原則:各校除自行提報計畫參賽外,亦可以策略
      聯盟方式為之。策略聯盟採一同送件但分別給分之方式,補助金額以各
      校獲得等第分別補助。
 4、 補助比率:
 (1) 財力第一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十五
      。
 (2) 財力第二、三、四、五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受補
      助機關自籌百分之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
      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排列受補助學校之優先順位,相對
      較具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署另定之。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
      費核實補助。

    2、本署於審核時,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署核定補助之結果,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4、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補助,並依執行
    進度撥款。

  (二)地方政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請款
    、核結及結餘款繳回事宜。

  (三)本補助款帳目應明確清楚,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
    助。

  (四)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之情形者,得報請本
    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撤銷
    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經
    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
    度。

  (四)地方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

  (五)本署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
    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六)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之成果,本署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視及成
    果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