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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

  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 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
        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藝
        術(特定或相關)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方
        式。
    (三)本補助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
        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 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

    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

      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

    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

    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九)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

    總額之二分之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十)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

    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十一)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本部對臺北市政府之補助比

    率,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對財力等級為第二級至

    第五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九十。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件一式五份(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
            時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
            員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各
            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
            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
            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三)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
            申請及審查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
            限制。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

  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
        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
        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助經
        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應包括簡
        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
        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
        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
        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
        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
        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
        理表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

    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

    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者。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

    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

    學及學習之用。著作權人並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

    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

    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