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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

    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

    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另結

    合大學校院,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

    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各對象之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辦理,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

        金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

        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樂齡大學」計畫,以補助二

        班為上限。申請一班者得全額補助,申請二班者,二班合

        計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為原

        則。

      3、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以部分補助為原

        則。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4、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及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

        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其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屬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未規

          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民間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

          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推動樂齡學習工作計畫,其執行

      事項如下:

      1、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樂齡

        教育研習、培訓、觀摩、成果展演、教材研編及樂齡學習

        中心輔導訪視等事宜,並得向本部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且

        應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或應用現有之相

        關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

          交流觀摩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

          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聯繫會報。

      2、設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

        (1)樂齡學習中心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

          人士為原則。

        (2)實施原則: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

          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

          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

          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

          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開放時間:樂齡學習中心除辦理課程時間外,平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應開放樂齡學習中心場地,

          並安排樂齡志工值班,以提供民眾諮詢及學員推動自

          主學習團體運用。

        (4)為建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特色,各申

          請單位於規劃課程方面,應以目標導向為實施原則,

          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中心特色課程:各類課程均可發展成為中心之特

           色,包括結合當地產業、文化、藝術、自然環境等

           特色,運用多元推動模式或成立服務學習團體,發

           展為樂齡學習中心特色。

          政策宣導課程: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

           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

           全、祖孫代間互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上述議題屬

           必辦課程,得單獨開設,亦得融入下列之基礎生

           活、興趣休閒、貢獻服務等課程進行。

          基礎生活課程:包括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

           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

           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

           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興趣休閒課程:興趣課程,得依學員學習特性規

           劃,包括資訊科技、藝術教育、養生運動、休閒旅

           遊、閱讀、成立劇團、古蹟巡禮、生態保育、文化

           傳承、產業創新等。

          貢獻服務課程:包括樂齡志工成長、方案規劃、服

           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自主學習團

           體經營等。

        (5)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

          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

          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6)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如以講習、讀書會、生

          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

          遊、小組討論及社團等方式進行。

        (7)後續發展:各樂齡學習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

          畢後,轉型成為樂齡自主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3、設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

        (1)協助直轄市、縣(市)內未設置樂齡中心之鄉(鎮、

          市、區)推廣樂齡學習活動。

        (2)支援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學習中心推動課程

          及提供講師群。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種子講師培訓及

          志工培訓等研習。

        (4)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其他有

          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5)發展特色課程及成立自主學習團體。

      4、其他配合辦理本部樂齡教育重要政策事項: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申請本款前三目計畫外,得配合本部樂齡教

        育重要政策之推動,依據實際需求,申請補助辦理樂齡教

        育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計畫,其執行事

      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

        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

        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老化及高齡化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

          挑戰及因應,例如高齡者學習特質、活躍老化策略、

          高齡者之終身學習及在地老化、如何做個快樂樂齡

          族、生涯規劃、人際關係與溝通、心理壓力與調適、

          靈性教育、生命意義等。

 

        (2)健康休閒課程:養生保健、心理健康、健康體適能、

          電影與音樂欣賞、旅遊學習等。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校院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

          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例如生命關懷、海洋生

          態、觀光餐飲、導覽解說、科技數位媒體、藝術教育

          等。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瞭解之新知

          為主,例如科技新知、人文藝術、生活法律等,亦得

          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課程:為強化學員知能,有關老人交通安全教

          育、老人疾病、失智症、憂鬱症之預防、安全用藥及

          自殺行為防範等,得融入上述各項課程宣講。

    (三)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構)及民間團體:申請高高齡

      教育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症、憂鬱

        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

        (祖父母節)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

        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

        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

        身心健康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家庭人際、藝術教

        育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

        人力運用。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及訪視輔導培訓計

          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

          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

          齡學習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

          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

          民間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

          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

          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評估轄屬樂齡學習中心近二年執行績效,

          其具備組織能力佳、有獨立空間、理念與配合度高,

          且歷年評鑑績效良好等資格要件,並獲得直轄市、縣

          (市)首長支持,得申請成立「直轄市、縣(市)樂

          齡學習示範中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上述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

          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

          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

          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於本

          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其他配合辦理本部樂齡教育重要政策事項:直轄市、

          縣(市)政府如需申請本目之(1)至(3)計畫外之樂

          齡教育其他活動,應依第三目之規定辦理。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各大學校院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

        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

        部審核。

      3、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

        (構)、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十八日(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如附件二)、課程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三及

          實施計畫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

          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

          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 審查作業:

      1、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

        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

        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

          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表件

           欠缺或逾期申請。

          前一年度或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

           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

      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

      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

      依本部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四)、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

      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學習

      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所執行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

      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學習中心」計畫及各大學校

      院執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提供成果報告光

      碟。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學習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

      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各大學校院之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統合視

      導及相關評鑑等考核項目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

      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

      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

      「樂齡學習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

      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學習中心

      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

      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

      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

      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

      准後始得實施。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

      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

      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高齡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

      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

      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高齡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

      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相關成果

      報告之公開之資料,請勿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學校院,收到本部

      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