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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多元入學招生機制,防範學校違規超
    收新生情形,特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原則所稱超收新生,指私立學校招收之新生超過該學年度本部核定
    招收新生科班(含增調科班)及名額者。但配合「高中職發展轉型及
    退場輔導方案」實施之學校及全校學生人數未滿六百人之學校,經報
    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超收未滿一班:指超收新生數未達當學年度規定每班學生數。
〈二〉超收一班以上:指超收新生數達當學年度規定每班學生數以上。


五、私立學校超收學生經本部查證屬實並函文糾正者,本部得視其情節輕
    重為下列處分:

〈一〉超收未滿一班,全額扣減該校獎勵經費,並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二
      十萬元。

〈二〉超收一班以上,翌年依超收班數予以核減,並全額扣減該校獎勵經
      費及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