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多元入學招生機制,防範學校違規超
收新生情形,特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原則所稱超收新生,指私立學校招收之新生超過該學年度本部核定
招收新生科班(含增調科班)及名額者。但配合「高中職發展轉型及
退場輔導方案」實施之學校及全校學生人數未滿六百人之學校,經報
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超收未滿一班:指超收新生數未達當學年度規定每班學生數。
〈二〉超收一班以上:指超收新生數達當學年度規定每班學生數以上。
五、私立學校超收學生經本部查證屬實並函文糾正者,本部得視其情節輕
重為下列處分:
〈一〉超收未滿一班,全額扣減該校獎勵經費,並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二
十萬元。
〈二〉超收一班以上,翌年依超收班數予以核減,並全額扣減該校獎勵經
費及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