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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說  明:
一、修正第3點第1款及第7款得推薦具體事蹟之規定。
二、修正第4點規定,被推薦人員須最近3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三、配合本部組織改造,修正第6點第2款「部屬館所」為「部屬機關(構)」,第3款「本部中部辦公室」修正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修正第8點規定,增訂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五、增列第9點第2項規定,公假5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6個月內請畢。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貢獻,以激勵
    士氣,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名額、條件及獎勵等事項,係依公務人員品德修
    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適用對象之人員。
(二)教育人員:
   1、本部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教師。
   2、大學舊制助教(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
   3、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
      人員,具教師身分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校長,不包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前點現職人員服務於現職機關(構)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年度內
    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
(一)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
      有貢獻。
(二)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三)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
      任務,有具體事蹟。
(四)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構)學校業務有貢獻
      。
(五)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六)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
      。
(七)廉潔自持、不為利誘,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有助提昇政府或公教
      人員聲譽。
(八)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題。
(九)熱心公益,持續參與社會服務,能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
      事蹟顯著。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表率。
四、被推薦為模範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
    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未曾受
    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應經公開評
    審程序後,詳細填具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依第六點所定程序辦理。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選
    拔,依下列程序陳報:
(一)本部人員:本部各單位推薦名單由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提審議小組
      審議。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報本部提審議小組
      審議。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每年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不超過
    十九名為原則,並將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激勵辦法適用對象
    之員額調整而增減。
  最近五年內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者,不得重複獲選。
八、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審議
    小組成員由部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人員擔任,並指定政
    務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
    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
    ,其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有不實或舛
    錯者,應註銷其獲選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
    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