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依據公
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激勵辦法適
用對象之下列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
績(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
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
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
態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
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布命
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
後,詳細填具模範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第六
點所定程序辦理。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
下列程序陳報:
(一)本部:本部各單位推薦名單由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提審議小
組審議。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報本部提審
議小組審議。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每年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十九名
為原則,並得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激勵辦法適用對象之
員額調整而增減,且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八、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審議小組成
員由部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並指定政務次長
為召集人;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
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事蹟不
實或有第四點規定之情事者,各機關(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
明並函送本部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構)學校應
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本部命其繳還獎狀,並由本部函送銓敘部登記
備查: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
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