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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基準。

二、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招生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

  名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擬具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

  名額比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報本部專案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大學每次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之比率,以當學年度新生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四、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生現況及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表現分析:

  1、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核定名額、報名、錄取及報到人數之

    統計分析。

  2、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之學生來源分析。

  3、最近五學年度各類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表現及在學穩定性之相關分

    析。

 (二)現行個人申請入學各類甄試之辦理情形:

  1、最近三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所占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續擴大

    甄選入學名額之需求。

  2、個人申請入學中各類甄試之辦理型態(例如各項審查資料、面試、

    筆試及小論文等)、該類甄試之試務作業、命題作業、審查作業、

    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理作業等。

  3、最近三學年度學校辦理甄試作業之預算及經費運用情形。

  4、各類甄試入學作業爭議與其處理方式(包括爭議處理機制)及結

    果。

 (三)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辦理甄試作業之有效因應方式:

  1、各類甄試試務、命題與審查作業、甄試當日之進行方式及成績處理

    等之因應機制。

  2、試務經費成本之重新核算及預定收取報名費之金額。

  3、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後有效落實學校之社會責任(例如對於

    偏遠地區、社經背景與文化不利學生之配套機制、第二階段收取報

    名費之檢討及合理調降措施)。

  4、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四)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預期效益。

五、本部審查本計畫,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個人申請入學學生報到情形及學生在校穩定性優於以其他入學管道入

   學之學生。

 (二)甄試機制能達成多元適性選才之目標。

 (三)試務機制足以負荷擴大甄選入學名額比率後之負擔,並兼顧公平性及

   合理性。

 (四)最近三學年度無重大試務缺失。

 (五)試務經費編列與支用及報名費收取之合理性。

 (六)最近三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所占該學年度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及後

   續擴大需求之必要性。

 (七)學校建立並執行評估各院、系及學位學程辦理甄試成效之機制。

六、本部審查本計畫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大學應擬具本計畫,於前一(學)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審查。

 (二)本部為審查本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三)本部應於截止收件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

七、大學擬具之本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以經本部核定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

  名額比率辦理招生至少二年以上,始得再次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

  比率;再申請擴大名額比率之大學,應提報成果報告,並依第二點及第

  三點規定辦理。

八、大學應督促參與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院、系及學位學程確實追蹤各類學

  生之入學成績、在學表現、生活適應等資料,及分析參與個人申請入學

  之成效。

九、本部得追蹤、查核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之辦理成果,並以之

  作為審查後續申請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或核定招生名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