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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
    知能,以提升整體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補助辦理事項:

  (一)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編列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年度預算事項。

    2、規劃並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各類研習活動。

    3、提供教師進修資訊等相關諮詢服務。

    4、參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相關運作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5、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6、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之執行。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無
      償公布掛載、設置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以擴充豐富網
      站內教師進修資源。

    2、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推動教師在職
      進修網路學習功能。

    3、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方式:本部對縣市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基本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活動
      所需經常門及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1) 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資本門:軟硬體設備項目如下:

        a、 教學設備汰換更新。

        b、 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c、 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d、 視聽設備。

        e、 空間改善。

        f、 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2、補助基準:採競爭性方式辦理,依下列指標審查縣市所提計
      畫並視本部預算額度擇優補助:

      (1) 縣市教師人數及自編預算數。

      (2) 配合本部政策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情形。

      (3) 縣市提報之計畫內容及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
        宜性。

      (4) 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5) 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3、競爭性需求補助:為鼓勵縣市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及配合本部
      相關政策,符合下列資格,得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1) 前一年該縣市教師平均進修時數為全國前五名。

      (2) 該縣市教師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之比率。

      (3) 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例如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提供師資
        培育公費生名額等。

  (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

    1、補助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各申請案依所評定
      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經審查完竣
      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額度。

    2、補助項目:業務費及雜支,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作業: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
      (如附件一)、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所屬教師研習中
      心該年度擬辦理教師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空間地點及擬採
      購設備放置地點之配置平面圖,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2、縣市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同時提報逐
      年申請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使用
      年限及購置年份。

    3、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地點如有異動,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
      ,說明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將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
      目列財產清冊移交。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中心
      者,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1、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於一月或七月當月份內檢具各申請案
      申請書(如附件三)及創用CC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一式
      三份,向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案規劃採計之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並不得少於
      三小時。

    3、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
      製作成符合SCORM 1.2標準(Sharable Content Object Reference
      Model)共享元件參照模式檔案,並連同申請書上傳全國教師
      在職進修網站。

  (三) 所提申請不符規定,其可補正者,應於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
    補正;不可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方式: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由本部統一辦理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及
    需求項目之優先順序。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聘請二位至三位學者
    專家進行審查;其需進一步討論之申請案,提交學者專家進行複
    審。

  (三) 本部辦理審查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及實地訪視。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採購,並檢附招標、採購契約文件、採購明細表、採購項目
      配置平面圖及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3、縣市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驗收紀錄影本及
      收支結算表各一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結案;其原始憑證應予
      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一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俾備審計
    單位查核。

  (三)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送成果報告
      (包括年度教師研習辦理場次、參加對象、人數等量化數據
      、驗收紀錄影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照片)
      。

    2、本部補助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縣市應列財產清冊
      ,妥善管理。

    3、縣市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提出工作計畫向本部
      申請;其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
      量辦理,避免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縣市執
      行績效列入下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4、縣市應確實將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
      訊網。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單位應將使用情形、人數及學員意見回饋等彙編為成
      果報告。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年度經費補
      助之考核依據。

    2、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三) 工作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
    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
    解或評鑑。

  (四) 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獎勵相關
    人員。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縣市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應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二)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維修經費。

  (三) 受補助所產生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
    講義、教材或軟體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在教育利用
    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進修研習之用。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

    1、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製
      作及使用,應符合相關著作權法或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定。

    2、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為授予學分者
      ,應另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已公開於其他網站
      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