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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改善各大專校院學生宿舍生活環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辦理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

二、 申貸條件

()  私立大專校院:

1、 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其按時報備有案者。

2、 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制度者。

3、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內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4、 具有興建學生宿舍所需土地之所有權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並自九十年七月四日以後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

()  國立大專校院: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國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為適用對象。

2、 經學校評估以貸款方式興建學生宿舍較具經濟效益及有利校務發展者。

三、 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  各私立大專校院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2、 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之契約文件影印本、建造執照及資金來源說明。

3、 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4、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5、 貸款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及貸款償還計畫。

()  各國立大專校院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行政院或本部同意興建學生宿舍之核定函。

2、 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權狀及建造執照。

3、 校務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紀錄。

4、 貸款償還計畫。

()  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檢同契約副本報本部備查。

四、 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   各大專校院經本部核定同意補助後,應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貸,逾期不起貸視為放棄,不得申請展延。

()   各大專校院申貸本項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利息之年期,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按期付息,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一年,本金自第五年至第二十年每年分二期(三月、十月)攤還。

()   利息負擔:利息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其餘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利息,由學校全額負擔。

()   興建用途:各大專校院經本部核准貸款興建之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由各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各校經核准貸款者,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五、 經本部核准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不得於補助利息期間變更使用用途,違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該學生宿舍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應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部為審核各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計畫,得送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議進行評核,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學校簡報及說明。

八、 本部得於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實地訪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如成效不佳將列入各校行政考核之參考,並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九、 各私立大專校院其他注意事項:

()   各校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不得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教學相關建築物設定負擔。

()   各校九十年七月四日前已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而尚未完工者,得檢具建造執照及預定完工之證明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