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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學著有成效之教師,以提昇教師教
    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
    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直轄市、縣(市)編制內現職專任有給合格教
    師或長期代理教師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四)幼稚園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致力教材教法與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者。
(二)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三)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
      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中職組(含附設高中職及完全中學高中職部
      )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
      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及幼稚園
      組(含附設國中、國小、幼稚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所有推薦
      名單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
      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
      選。
    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
    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其初選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
    酌予補助。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幼稚園組教師人數一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一千零一人至二千人推
      薦二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二)國小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
      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
      團隊。
(三)國中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
      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四)高中職組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中部辦公室四區,各區
      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
      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
      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辦理
    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
    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
    關定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
    之學校(幼稚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
    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
    下列規定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金質獎: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元,一人記大功一
      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一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
      金或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
(二)銀質獎: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一人記功二次
      ,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
      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
      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
(三)佳作獎:參加複選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隊,經評選小組核定
      ,發給佳作獎狀及每團隊成員個人獎金共計新臺幣二萬元,一人記
      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予參
      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協助弱勢學生
      之公益用途。


十、本部得參酌評選小組意見表揚推動績優之直轄市、縣(市)。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對推動有功人員敘獎。


十一、獲頒教學卓越獎最高獎項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
      曾獲頒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次年不得重複推薦。


十二、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須配合本部維護專屬分享平台至少三
      年。


十三、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四、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