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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協助教師轉入產業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深化實務教學
    資源及產學交流合作,促成研究及研發成果與產業及學研機構接軌,並
    活絡學界高階人力資源運用,引導學界教師轉入產業服務,帶動產業發
    展及提升產業研究發展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參與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現職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為教師)

四、辦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

五、辦理程序:
 (一) 宣導說明: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由本部辦理說明會。
 (二) 申請作業: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
      本計畫)應以學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審查及核定公告:由本部審查學校申請案,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由
      本部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六、辦理方式、補助經費及教師與學校權利義務:
 (一) 由產業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業)及學校共同規劃計畫,並由學校
      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核准後推動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深耕合作:
 (1) 由產業規劃需教師共同研究或研發之議題或問題,並邀請教師至產業
      服務時間為期半年至一年。
 (2) 產業有延長與教師合作關係必要者,應納入雙方契約規範,並由產業
      支付教師學術研究費及由學校支付教師本薪,協助教師繼續於產業服
      務半年至一年。
  2、第二階段正式導入:由產業正式聘用教師,教師正式轉入產業服務。
 (二) 學校報送計畫書,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核通過之教
      師,本部補助每人第一階段深耕合作期間至多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代課
      鐘點費及研發經費。每校計畫書最多薦送五位教師為限,每位教師以
      補助一次為限。
 (三) 教師權利義務:
  1、教師經學校同意至產業服務者,應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至產業服
      務期間、服務義務、違反契約應償還費用之條件(包括因故未履行計
      畫)及其核計基準、延長至產業服務作業之審核機制及強制執行等事
      項;並應與產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其應明定服務期間產出之智慧財
      產權歸屬。
  2、教師應依契約確實至產業服務,並於服務期間屆滿,向學校提出轉入
      產業服務之申請或立即返校服務。教師提出轉入產業服務之申請者,
      學校應予同意,並協助教師改聘為兼任職或辦理離職退撫相關程序。
  3、教師產業服務期間屆滿,無意願轉入產業服務者,應以產業實務經驗
      回饋教學研究工作,並持續深化與產業之合作關係,於返校服務半年
      內,應與該產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未完成者,學校得依相關規定處
      理。
 (四) 學校權利義務:
  1、學校應協助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教師依其專長及產學研發能量,尋求
      適合之產業服務,並建立與產業良性互動基礎。
  2、學校於第一階段深耕合作期間,應同意教師帶職帶薪至產業服務,並
      事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
  3、學校對完成第一階段深耕合作之教師,應鼓勵其轉入產業服務,另學
      校應協助至產業服務期間屆滿之教師與產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並建
      立校內協助機制,定期瞭解合作情況,並提供相關協助。
  4、學校執行本計畫應提出配合款,且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

七、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學校申請計畫於核定後,應檢具正式領據、依審查小組意見修正後計
      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項經費不得挪用,各校申請計畫經核定後,
      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
      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 本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各校應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四)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已向本部或本部各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要點補
      助。
 (二) 學校並應建立對參與本計畫之教師相關輔導機制。
 (三) 因故撤銷或逾期未執行本計畫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本部核定之全部
      或部分補助經費。
 (四) 獲本計畫補助之教師,應授權本部及學校利用其至產業服務相關案例
      ,由本部自行或委請學校、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分享及經驗交流。